不服扣罚律师状告交警 处罚程序是否合法成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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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08:42 南方日报 |
停在路边的车被交警以违法停放为由拖走,司机被罚款。律师车主廖先生认为停车地点既然无禁停标志,交警也没听申诉就将车拖走,而且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于是诉至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败诉后,廖先生继续上诉。近日,深圳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 事件 停车被派罚单 事情发生在今年2月23日上午,廖先生到海关缉私局办事,将车停在新安路西侧海关缉私局大门北边的机动车道上。 办完事后,他发现停在缉私局门口的车不见了,廖先生正着急时,发现地上用粉笔写着几行字,是自己的车牌号及口岸交警大队字样。随后廖先生到口岸交警大队了解情况,对方告知他的车因为违法停放被拖到扣车场了。廖先生认为自己停车的地方没有标禁停黄线,不属乱停放。口岸交警大队认为,新安路整条路都属于禁停路段,没有采纳他的申辩,当场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并对交通违章行为记3分。 在交纳了罚款后,廖先生提起行政复议,市公安交通警察局维持了口岸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廖先生不服,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新安路属于禁停路段,该路段与其他道路的交会口均有明显的禁止停车的交通标志,所以廖某应当受到罚款200元的处罚。口岸大队在作出处罚前,已告知廖某违法的事实和处罚的依据,廖某也作了申辩,口岸大队在廖某申辩之后,马上作出处罚决定,没有违反规定,处罚程序合法,遂一审判决驳回廖某的诉讼请求。廖先生紧接着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争议1 是否违法停放? 廖先生认为,自己停车的地点没有标黄线,一审法院开庭前自己还专门到现场查看过,并当庭提供了4张照片予以证明。此外,自己当时也没有发现在新安路西侧路上设有禁停牌,口岸交警大队在一审法院提交的路口设有禁停牌的证据,不能排除是事后补立的,且有关禁停牌的照片是双方证据交换后提供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证据交换的规定,逾期提供证据应视为无效证据。 口岸交警大队的代理人认为,新安路全长1.5公里,两端及中间双向共设置了7块交通禁停牌,路两侧也划有单黄实线。道路入口处设置禁停牌的含义,就是全路段都禁止机动车停放,这一点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该非常清楚,而一个地方是否允许停车,并不是单靠这个地方有没有设禁停黄线来决定的。 争议2 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廖先生还认为,他到口岸交警大队违章处理窗口处理车被拖一事时,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早已制定好的格式文本,事先已经盖好了公章和执勤民警、送达人的私章,只要填写当事人的姓名、驾驶证、行驶证等情况就行了。而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附在“现场认定笔录”的第二联,当违章处理窗口的女民警在“现场认定笔录”上填写当事人的姓名等情况时,这些情况自然地复写在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事实上,当他在“现场认定笔录”上签名时,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已经作出了。而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前,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告知当事人有关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口岸交警大队有关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的告知语,是印在“现场认定笔录上”,他签名的时候才发现,而这个时候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制作完成了。 口岸交警大队的代理人认为,2月23日执勤民警发现廖先生的车违章停放,造成交通堵塞,但现场又没有发现驾车人,所以只好指挥清障车把车拖到了扣车场,并以留言的方式告知驾驶员到口岸交警大队接受处理。事后,廖先生也到大队接受了处理,并进行了申辩。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交警认为车辆违章并作出处理决定,在程序上并不违法。 目的 “打官司为提醒交警” 上诉人廖先生庭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是深圳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其实罚款200元对他来说是一个小数目,他之所以从一审打到了二审,只是为了纠正交警在执法过程中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哪些地方能停车,哪些地方不能停车,黄线该怎么划,都是交警说了算,但这些其实都是涉及到群众利益的事情,人人都有发言权,都有表达不同意见的权利,交警也要听取群众的意见。廖先生说,他只是想通过案例来提醒: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的时候,也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要依程序办事。 本报记者 甘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