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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盗车被捕 单位无过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08:44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梁宇 实习生/杨光 崔财鑫 通讯员/区惠妍)日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车主要求偷车者单位赔偿20万元的民事案件,判决驳回车主的起诉,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2年8月7日晚上1时许,简某将汽车停放在佛山市禅城区澜石镇一治安亭侧。卢某生以请吃消夜的名义将保安队员留住,其同伙卢某安和卢某新趁机将简某的汽车盗走。公安机关破案后,简某获知卢某生是佛山市禅城区澜石镇某村民委员会雇用的治保队员,他认为该村民委员会用人不当,应当赔偿其因丢车而造成的损失,便将该村民委员会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该村民委员会认为,卢某生盗车是个人行为,后果应由他自己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简某的财产损失与该村民委员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判决该村民委员会没有责任,不需赔偿简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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