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丧失性能力 妻子居然要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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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08:44 南方日报 |
丈夫丧失性能力 妻子居然要索赔 法院:“一事不再理”驳回起诉 本报讯(记者/郭文君 通讯员/任守庆)丈夫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就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肇事方按照协议履行并自愿多支付了赔偿金;半年后,妻子以车祸造成了丈夫性功能的丧失,侵害了自己的配偶权为由,再次向肇事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记者昨天获悉,法院对该案审理作出判决,虽然交通肇事方行为间接侵害了原告的配偶权,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已丧失了再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驳回了起诉。 丈夫:被撞成重伤后获赔 原告汤某的丈夫王某在广东省中山市被东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驾驶员翟某驾驶的大货车撞成重伤。中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组鉴定,王某为颅脑外伤所致重度智力低下,中山市法医学会鉴定为重度智力低下,大小便失禁,不能言语,双侧肌体瘫痪,左侧肌力为0度,右侧4级,右上肢活动障碍70度到130度,其损伤属于二级伤残。 为此,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司机翟某及其公司支付赔偿费共21万余元,其中包括妻子汤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6400元。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确认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34万余元(不包括精神损失费),双方各承担一半,同时被告自愿多支付1.6万元给王某。 妻子:再度提出精神赔偿 妻子汤某事后认为,丈夫身体严重损伤后已丧失了性能力,致使她的性权利遭受了损害。另外,由于伤者智力重度低下,使她无法与其进行思想感情交流;由于要常年照顾伤者也无法自由出门;面对世俗偏见的种种压力,精神遭受了巨大的痛苦等。为此,汤某于今年7月份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精神痛苦抚慰金18000元。 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间接侵害了原告汤某的配偶权,导致原告产生精神上的痛苦。但在第一次诉讼中,其丈夫的诉讼请求里明确有一项是妻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26400元,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也是基于王某伤残程度的考虑,而自愿多支付15932.55元给王某,这实际上已对其侵害配偶权的行为给予受害人一定程度上的精神赔偿。因此,原告汤某的起诉已违反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最后驳回了汤某的起诉。 【法律解释】 “一事不再理” 是指为防止法院对于同一事实作出不同或互相抵触的判决,或为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避免浪费诉讼资源,或为维持生效判决之既判力,法律规定的禁止当事人另行起诉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