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负全责限定三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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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09:24 南方都市报 |
北京审议新交通法规,征求意见稿60多条款有修改 机动车负全责限定三前提 本报讯(新京报记者 秦文 赖颢宁刘洋 王姝 周奇 谢言俊)昨天,备受关注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尽管“机动车负全责”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本身也是一种误读,但这种叫法却很快传遍大街小巷,引来了无数争议,也成为此次“新交规”审议的焦点和重点。 今年8月9日到15日,《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稿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市民意见。短短的7天,意见征集组共接受电话、电子邮件、网上留言总计8855件次。八成以上的市民将关注点集中到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9月3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第一次召开立法听证会,就新交法实施办法具体条款现场听取市民意见,事后整理成汇报材料,提交市人大常委会。9月29日,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统一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意见、市民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中的与车辆和驾驶人管理、道路通行条件及规则、事故预防与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相关的60多个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 草案修改稿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原70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机动车负全责”限定三前提,即只有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修改稿中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据了解,北京市此前对于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是民事损害结果的10%,今后承担的国家最低比例是多少,最高法院正在研究,但有人士称肯定是大大减轻了机动车司机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