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动物防疫:动物防疫费拟恢复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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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09:42 人民网 |
本报讯昨天上午,接受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会议二次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增加了恢复收取动物防疫费的规定。 本市2003年取消动物检疫收费后,基层动物检疫工作经费不足,影响了动物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弥补经费不足,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恢复收取动物防疫费的规定,并指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规定收取检验费用,但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针对目前单位和个人设立动物收容场所很难达到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为防止疫病的传播,草案修改稿中将“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动物收容场所”的条款予以删除。同时,考虑到使用未经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是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途径,应当全面禁止。因此修改稿中将原有规定明确表述为“禁止使用饭店、宾馆、餐厅、食堂产生的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违者将被处以最高5000元的罚款。 不仅如此,由于现在动物饲养者的不断增加,动物交易市场、交易会等也将越来越多,此次修改稿中特别增加了对这方面加强监管的条款。规定“开办动物交易市场,举办动物交易会、动物拍卖会和动物展览会,其经营、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规定,未取得该证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最高可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京华时报》(2004年10月21日第A06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