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禁摩令”案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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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10:51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本报10月20日讯(记者 滕斌实习生曾智)因不服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而以“不服从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将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麓区交警大队告上法庭。岳阳市政协委员刘铁山起诉长沙市实施《禁摩令》一案,今天上午在该市岳麓区法院开庭审理。(相关报道见本报8月12日一版报道) 原告刘铁山在起诉状中称,7月12日,他在证照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骑摩托车准备经过长沙市湘江北大桥,由于该桥道路施工不能通行,刘铁山只好转向湘江一桥。一路上,他未看见任何禁行标志,刚到湘江一桥收费站处,尚未过桥,即被执法交警挡住,以“实施了闯禁区违法行为”为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对其处以“罚款200元”。当时,刘铁山根据《行政许可法》,对交警的处罚依据提出异议,但交警对刘的异议未予复核,并执意作出处罚决定。此后,刘铁山依法向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议,7月29日,该支队作出2004年第002号复议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由于刘铁山不服交警处罚,以此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岳麓区交警大队撤消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而被告岳麓区交警大队在答辩中认定原告刘铁山确实有闯禁区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由此,原、被告双方就是否“闯禁区及法律适用范围”在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论。经法庭审理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还需仔细审理,因此,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