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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不到位农民可拒绝交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10:57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新闻提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在审议一项关系全省农民切身利益的议案——《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草案)》。这项地方性法规针对的是少数地方存在着的一些社会矛盾,如随意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随意干涉承包农户生产经营自主权,违反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土地,截留、克扣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耕地被征占用后被征地承包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出现土地承包纠纷后调解、处理机制不健全,仲裁、申诉渠道不畅,农民告状难等。

  《条例》和国家《承包法》相配套

  为何要制定《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和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立法原则上有何对应关系?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吴汉如介绍说,2003年3月1日实施的《承包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走上了法制化轨道。由于《承包法》规定比较原则,有些问题需要地方立法中加以补充和完善,增强可操作性,以解决实际问题。我省着手起草这部《条例》,目的就是与《承包法》配套。

  征地不组织听证、补偿款不足额支付,农民可拒绝交地

  《条例(草案)》明确,“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农民应当服从国家的需要,但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农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获得补偿的权利。”

  可有些地方在征地中却歪曲了国家政策,以无条件服从国家利益为借口,忽视了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甚至有的地方违反土地利用规划,随意扩大征地规模,以各种名目降低、拖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款,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使失地农民权益受到损害,生活陷入困境。对此,《条例(草案)》规定,农民在土地被征占用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抗辩权,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有权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听证;对违法征地、占地、擅自扩大征地、占地范围,或者征地补偿不能如期足额支付的,农民有权拒绝交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失地农民免费进行培训和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受物权保护

  《条例(草案)》另一大亮点是强化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权是物权的理念,通过立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具有排他性的物权关系予以规范和调整,加大对家庭承包的保护力度。

  保护物权有什么现实意义?吴汉如介绍,长期以来,我们更多强调的是保护集体财产,忽视对个人财产保护,许多基层干部头脑中根本没有物权概念,认为集体土地流转给个人承包,土地所有权还是集体的,姓“公”不姓“私”。全国人大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中提出,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国家正在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也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为用益物权。鉴于此,《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对以农村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物权保护。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承包方有依法取得补偿的权利。”

  简化诉讼程序,方便农民打官司

  国家《承包法》规定了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4种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但由于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目前全国还没有统一的立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纠纷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一样不适用仲裁法,实践中很难操作。

  比如按照规定,出现土地承包纠纷,在协商、调解不成后,可向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依照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应当在60天之内作出,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书30日内向法院起诉。这样,一起农村土地承包案子,最快要90天才能到法院。为了快速处理此类土地承包纠纷,《条例(草案)》中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制定这一条款立法原则,就是方便当事人、简化诉讼程序、减少诉讼成本。南京日报记者 吕宁丰 张小川 实习生 徐艳

  (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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