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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剖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11:09 人民网

  分类阅读论 坛IT产业体 育环 保文 化科 教社 会两岸关系法 治外 交军 事农 村经 济时政网友文集声明“网友之声”旨在为大家提供一个各抒己见的场所。本栏目所有文章均不代表人民网观点。深度剖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千僖海涛]于2004-10-19 16:26:04上贴

  我要为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所体现的法律精神投一票。因为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因为她重新确认了人们的道德规范、因为她强烈表现了交通安全和交通通畅的关系、因为她体现了人和金属交通工具生命损害的权重、因为她规范了行人和交通工具的通行顺序。

  让我们来看一下第四十七条的具体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初到发达国家,最受震撼的事件之一,就是以上三行字所描述的具体行为事实。在你没有意识到的背街小巷在没有斑马线的十字路口徒步横过马路时,司机每每悄然停车,挥挥手让你先过。我不是研究法律的,对彼交通法也无甚研究,流落异乡、只身漂泊之时,每每为之震撼,甚或无言感激。我意识到这是彼国的一个深入人心、约定俗成、习以为常的一个“规矩”。是一个所谓“自由世界”的规矩。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普通“规矩”,现已被法律的形式规范了以后,在一个发展中国家,在一个被某些人不停叫嚷“争自由”的祖国,几乎完全没有被执行。这算是一种嘲讽吧?我赞成冠军网友的某些说法,这些人充其量,充其量叫嚣的是一种低端的民主、低端的自由。我确实认为:这些所谓追求和叫嚷是有层次差别的、甚至是有文化内涵本质不同的。当然,这是题外话了。

  我认为四十七条在我国普遍没有被执行是很有些原因的。首先在思想意识道德层次上,是一个某种程度的沙文主义和强权意识作怪,我高、我快、我强,凭啥让你丫?从来就没有让过!其次,其实质表现的是一种自私、自我和下意识对生命的蔑视,我说的是下意识。还有就是完全没有“规矩”和法律的概念。

  我认为这种完全没有被执行的状况,并不是法律条款所体现的法律精神的问题,恰恰是急需宣传、加强、强制执行的不够的问题。面对这样是非明晰、大势所趋的东西,只有一条:“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换言之,这是一个执行手段的问题。

  个人认为交通安全和交通通畅的主要问题在于“规矩”的执行情况。否则没有办法解释人家路比我们窄,车比我们多,交通和安全情况却比我们好得多。

  我认为第四十七条还应该细化,制订细则。比如第一款,应加上交通灯的具体情况;第二款,是否可以加上“在路口或左右150米没有斑马线和交通灯的情况下”而且,机动车必须“停车让行”。

  “一二三四五六七,我的故乡在哪里,在南京、在上海。。。”,四十七条都没有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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