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林漫笔:“霸王”不止于“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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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12:22 兰州晨报 |
对于“禁止自带酒水”、“最低消费”等由服务行业或企业自行作出的规定,消费者出于痛恨和无奈,一律命之曰“霸王条款”。“霸王”者,一不讲理也,二自有道理也。决策权归自己,解释权归自己,执行权归自己,自言自语,自说自话。正所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和中央电视台评论中国足协一样,有时“也当监督员”。 从10月下旬到11月底,省消费者协会将对餐饮娱乐及其它服务行业类如“禁止自带酒水”、“最低消费”等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征集和点评,并联合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和整改。(10月20日《兰州晨报》)这是一件极有意义的事情,相信很多并未浮出水面或人们还没有察觉的“霸王条款”,会一个个现出原形。我作为消费者,其实并不指望商家会自觉地把现形的“霸王条款”拾掇掉,但是,如果权威部门认定一些所谓的“行规”、“店规”是“霸王条款”,那么在我遭遇到它们的时候,起码会更加理直气壮一些。我相信,好多些“霸王条款”,正是因为我们不能肯定它是不是“霸王条款”,或者我们没有勇气出来抗争,所以才得以成长壮大,以至发展成为一种“惯例”。 所谓的“霸王条款”,其实就是商家为多挣钱想出的鬼点子。 所以,我担心的是,即使是“霸王条款”落网了,商家还会以另外的方式,弥补因此造成的“损失”。 因为商家为多挣钱想出的鬼点子,并不止于“霸王条款”。比如,茶屋里的茶价、酒吧里的酒价、咖啡馆里的咖啡价等等,都是商家自己说了算。是不是暴利行为,是不是非法获利,消费者并不知道。一小瓶啤酒在超市卖两元,但到了酒吧就卖十几元;一杯茶在好一点的酒店也不过五元,但到了茶屋十几元才能喝得到。进了酒吧茶屋,本来想轻松一点,但这种高价商品,难免让人气不打一处来。 商家的意思很明白,他们一心要给消费者造成一种印象,茶屋、酒吧、咖啡馆就是高消费场所。所以,如果有人想和他们理论,得到的多半是挖苦和讽刺。“没有钱就别来”、“你以为这是街上的啤酒摊子”等等,都是他们的常用语。什么是“高消费”?高消费是指消费高档的东西,并不是指低档的东西可以定高价。但是,茶屋、酒吧、咖啡馆里的东西是不是货真价实,其价格有没有猫腻,消费者糊里糊涂,管理部门也似是而非。 所以,在很多服务场所,虽然没有发现所谓的“霸王条款”,但一些更“内部”的东西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其实并不比“霸王条款”小。比如“霸王价格”,比如“霸王价格”支撑下的“霸王习气”。 消费者并不指望谁能把各种各样的“霸王”一网打尽,只是希望在治理“霸王条款”的时候,能想到“霸王条款”的种种变种。(来源:兰州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