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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足球改革和发展的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14:10 人民网

  本报记者 孙继斌

  “实德方案”的实质是要求足协还权于俱乐部

  归纳起来说,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联赛的组织机构复杂,管理机制混乱,联赛水平日趋低劣,比赛公信度降至极点;运营机制不成熟导致联赛环境极其恶劣,经营业绩每况愈下,持续低迷的上座率严重打击了足球投资者的信心,导致实力资本纷纷离场;财务不透明、不公开,相关各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足协的管理职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等等。所以在《致中国足协的公开信》的开头,实德就直指中国足协:“自1994年以来,混乱的管理致使广大职业俱乐部投资者、足球产业赞助商以及广大球迷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而原本属于俱乐部的各项合法权利被中国足协长期占有。”

  正是基于此点,大连实德俱乐部10月17日出笼的“中国足球革命方案”13项文件最核心的内容是“成立中国足球职业俱乐部联盟有限公司”。提案说,根据中国足球发展的现状,为了全面推动中国足球事业的发展和提升中国足球水平,我们提议成立中足联,进行产业化、市场化运作,承办中国足球超级联赛,全面开发足球产业。而成立中足联,要将联赛产权、管理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归还给各参与俱乐部,对职业联赛进行集体决策和经营管理。对现有的中超联赛管理组织机构———中超联赛委员会的章程按照公司法原则进行调整和修改,将其转化成中足联公司的公司章程,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构建企业组织架构,开展联赛组织和经营工作。国安、健力宝等俱乐部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

  以上所提各项,可以说条条击中中国足协的要害。

  有法可依不等于依法办事

  足球作为一项运动,一种游戏,自然要讲究游戏规则,体育运动作为社会文化事业的一部分,自然也应依法办事。那么,这么多年来,足球工作搞到如此地步是因为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呢还是足协没有依法办事呢?答案应该是后者。下边就足球的热点问题一一将法律依据列举如下:

  关于足协的性质和责任,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体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2003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对其职责规定了十条:全面负责本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运动项目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会员协会工作;管理本运动项目的各级国家队;负责和指导本运动项目俱乐部建设和后备人才培养;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运动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和裁判法,负责本运动项目各类全国竞赛的管理,负责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和会员协会、俱乐部有关人员培训,组织本运动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攻关,探索训练规律,提高科学训练水平;制定足球场地标准,指导足球场地建设和足球器材的研究、开发,提高全国足球场地和器材水平;开展国际及地区间的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本运动项目的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积极开展与本运动项目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搞好本会自身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关于足协的财务问题,《章程》二十七条规定:本会财务预算为期一年;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相关机构的监督;代表大会可指定审计师事务所审查中国足协账目;财务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关于对裁判的管理和处罚,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判员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含联赛)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第三十八条规定:“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行贿受贿,执法不公;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关于赌球的处罚,体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俱乐部的定性和与协会的关系,1999年6月28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快体育俱乐部发展和加强体育俱乐部管理的意见》指出:“加快体育俱乐部的发展符合现代体育发展趋势,可以改变过去形成的主要由国家依靠行政手段办体育的状况,更好地发挥社会办体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企业性质的体育俱乐部,各地要将其纳入体育市场的管理范畴,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各级各类单项运动协会要尽快完善自身的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切实明确与俱乐部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加强对俱乐部的管理。”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实德方案”不是没有依据,球迷、媒体、俱乐部炮轰足协也不是无理取闹。在治理“假球”、“黑哨”、赌球,以及球场暴力,推进自身改革,加强俱乐部建设等方面,中国足协本来应该有所作为的,但是他们没有做到点子上。

  足球法规应该修改完善

  当然,话又说回来,足球工作虽然基本上有法可依了,但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足球运动的迅速普及,与广大球迷的热切期望相比,足球方面的法规还是落后了,主要表现在:

  一是立法的精神与现实相差太远。体育法是体育工作的基本法,也是足球运动的基本法,但体育法是1995年公布的,实施9年来,中国体育事业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我国的市场经济早已今非昔比,大量民营资本进入职业联赛,而且体育法的上位法———宪法都已数次修改,但体育法还是老样子。二是规定太原则太笼统,缺乏操作性。这部法律实施后,国务院没有出台一部配套行政法规,“两高”也没出台一条司法解释,那么,它的操作性就可想而知了。

  法律的不配套与滞后,既有体育行政部门的原因,也有足协的原因。而这种状况又似乎帮了足协的忙,使其在职业联赛中扮演一个“管办结合”的角色有了法律依据,并成为一些人维护这种体制的“尚方宝剑”。在实德明确提出归还“四权”时,中国足协适时搬出了体育法第三十一条,即“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而这样的原则性的规定谁都可以拿来为己所用。正如专家所言:目前这种体制,足协一方面行使管理权,处理各类纠纷,选派裁判,分配奖金,即“公权”;另一方面,它又从中“分红”,自己得到“私权”。“公权”和“私权”混在一起,无法对足协形成监督,中国足球事业就会成为脱离法律的一块“特区”。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行业都不能成为法治的特区。所以,体育行政部门和足协,应该变坏事为好事,抓住这个契机,对与市场经济和国际体育潮流不相适应的体育法规作出及时修改完善,为依法管理、依法治球,以及司法介入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只有彻底改革,中国足球才有希望,同样,也只有完善法制并严格依法办事,足球的改革和发展才有保障。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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