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莫为扯皮留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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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14:51 信息时报 |
沈君 佛山 立法是一件再严肃不过的事。订立的法规条文一旦不规范、不严密,就会给法规实施后带来取证和处罚上的困难,同时也会给无尽的扯皮留下巨大的空间。 正在制定的《广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草稿)》对乘车人作出十大约束,其中第三十四条对乘车人有如此规定:(五)明知司机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饮酒或者身体疲劳不宜驾驶的,不得乘坐(据10月18日《信息时报》A04版)。 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本来就不可以驾驶机动车;驾驶员不得酒后驾车,也不得疲劳驾驶。相关的法规对此早有明确的规定。而今,这条法规直指乘车人,委实不可思议。日后万一有司机因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开车,疲劳驾驶而出事,乘车人在呼天抢地的同时,或许还得背上“违法”的黑锅———你说“明知”,我说不知,打起官司来,这个“明知”怎么去界定? 会让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开车、疲劳驾驶的人坐在驾驶椅上,这绝对是交通部门的监管不力和失职。乘车人在登上客车之后,全无可能大大咧咧地对司机说:“把你的驾驶证拿出来给我瞧瞧!”也不可能盘问司机是不是疲劳驾驶;更不可能把鼻子凑到司机的嘴巴跟前,去闻闻他是否饮酒。快节奏的都市生活,哪容得匆匆赶车的市民坐趟车,也要“明知”这个,“明知”那个?这条法规如果真的会在广州出笼,我断言在未知的某一天,它终会成为某些人为自己免责的挡箭牌;受害的乘车人,则将在长时间的扯皮上,流血之后再流泪! 试想,我们把这条法规略作改动,变成这样一句话:“(五)乘车人明知司机从来没有摸过方向盘、有严重精神障碍、饮酒、吸毒、下半身截肢、用脚打方向盘或者连着三天三夜打麻将不宜驾驶的,不得乘坐。” 改得夸张了,但两相比较,本质上有何区别?(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