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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停令”可能面对的一些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17:03 中国青年报

  笼统叫停方言译制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实除上是限制地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某些领域使用地方方言行为。

  而我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里的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我认为应当包括使用地方方言,包括在译制节目中使用地方方言的内容。因此,“叫停令”可能与宪法精神相抵触。

  退一步讲,即使《宪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只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叫停令”也不妥,因为《通知》采用的是“一刀切”的做法,只笼统叫停,并未留下例外口子。

  据了解,国家广电总局发布这一通知的依据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该规定内容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显然,“叫停令”对条例中的“规范的语言文字”和“应当”存在误解。依笔者的理解:“规范的语言文字”不仅指汉语和普通话,也包括了少数民族的文字和语言。而“应当”并非“必须”。“应当”带有提倡的意思。这显然与“必须”有很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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