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医疗费 这事替您问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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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01:43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歙县昌溪乡广播站退休职工姚国际向本报写信反映,他于1965年入伍,1977年3月因公负伤致残,有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证书,1979年转业回歙县深渡区广播站工作,1992年6月撤区并乡后被安排在昌溪乡广播站,2002年退休。自撤区并乡后,他再也没有享受到公费医疗待遇,与其他同事一样自己掏钱付医疗费。他为此多次找过有关部门,但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 8月27日,记者向省民政厅优抚处专门咨询了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问题。李处长作了明确答复:国务院曾于1988年7月18日颁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其第4章第26条规定,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今年8月16日,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曾联合下发民优字136号文件,其中第3条规定,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在职(包括退休)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费,凡所在单位解决不了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主管部门确有困难仍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本报记者杜秀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