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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调整国企改革部分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04:24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宏斌通讯员施宣近日,南京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国有企业改制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取消对改制企业原经营管理层等的股权奖励、收购折让优惠,明确改制企业审计、评估结果必须公示。

  南京市从2000年开始在部分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在全面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全市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组织领导体系,逐步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规范企业改制的制度体系。截至2004年8月31日,全市已有291家工业企业、160家“非工”企业基本完成改革改制工作,出现了政府收益增加、企业发展后劲增强、职工收入提高三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今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指导性文件,江苏省也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全过程监督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为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等方面的新政策精神,南京市在年初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后,现在又及时制订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对照国家和省的最新精神及南京市改革实际,对全市国有企业改制政策进行部分调整,重点是重申规范性操作要求,再次强调公开、公平、公正。

  这次调整和进一步规范的内容包括:取消对改制企业原经营管理层等的股权奖励、收购折让优惠,取消产权转让时的折让优惠;强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明确改制企业审计、评估结果公示要求。同时还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行为,重申除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国家专门规定处理外市级及各区县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都必须进入国家或省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并要求在省级以上经济或金融类报刊上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规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产权交易机构要与转让方共同进行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此外这次文件明确要求各主管部门应切实落实对已改制企业提留的职工安置备付金及有关费用的监管和保全措施,改制后企业须用不低于职工安置备付金及有关费用总额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作抵押。今后,改制企业一般不采取在转让前将职工安置备付金及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提留的方式,应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建立职工安置备付金及支付有关费用的准备金。

  南京市政府表示,此次政策调整是对以往工作的总结和肯定,是为了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最新精神,继续规范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这体现了南京市委、市政府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方向的信心和决心。可以说,《意见》出台后,对改革的要求更加严格了,改革将更加规范、透明,同时也是对国有企业改制进程一次有力的促进。

  《江南时报》 (2004年10月22日 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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