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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剥夺了我的起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04:26 人民网-江南时报

  新闻索引:

  1994年5月,时任南通市海波经营部总经理罗培去湖南解决一桩经济纠纷。三个月后,当他回来时,却震惊地发现海波经营部已物是人非,变成了别人的房产。为了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罗先生历经10年艰辛。今年5月份,法院终于撤销了崇川区工商局错误的裁定书。当他手捧被撤销的裁定书满怀信心地去房管局准备办理产权恢复手续时,却被告知无法归还产权。无奈之下,罗先生向法院起诉,然而,法院却以不在受理范围和过了时效驳回他的上诉权……

  离家三个月房产变他人

  1988年海安县农民罗先生,在南通开发区注册128万元人民币成立了南通海波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不久又在起凤街17号注册成立海波经营部,生意横跨大江南北,经过短短几年的打拼,公司的业务蒸蒸日上,在当时南通的民企中,“海波”可谓是佼佼者。1994年5月份,为扩大经营,罗先生以海波经营部的产权做抵押,向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分行证券抵押处贷款13.65万元,用于公司发展。到了还款期限时,公司因与湖南桃源县某公司发生了一桩经济纠纷,不得已罗先生去湖南解决纠纷。然而使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三个月后,当他站在海波经营部的门口时,一下子傻了眼,他的公司莫名成了启东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

  十年漫漫路撤销裁定书

  看到自己的营业部瞬间变为别人的公司,罗培百思不得其解,当即找到了房地产管理局,想一问究竟。当时该局产权处一位负责人告诉他,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是根据崇川区工商局仲裁委的裁决书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才将起凤街17号的产权转移给启东市生资公司,并声称房管局是根据行政仲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只要撤销仲裁书,经营部的产权便可以恢复。然而,当时罗先生及海波经营部根本没有接到仲裁委开庭的通知,之后也没见到仲裁书,更不知道仲裁书的仲裁内容。为弄清事实真相,随后,罗先生多次找崇川区工商局仲裁委索要仲裁书。几经努力,2001年8月23日,罗先生终于拿到了裁定书,当他拿到仲裁书时才发现,原来仲裁书是由原海波经营部一位姓唐的员工以委托书的名义一手办理的,而他当时根本不知道仲裁委员会开庭一事,也没委托唐某办理任何有关仲裁手续。罗先生在收到裁决书后,于2001年10月26日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法院在2001年10月29日立案后于12月5日作出了(2001)通经仲字第4号民事裁定,认定罗先生无权以个人身份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因仲裁正卷已无法找到、法院无法进行实质审查为由驳回申请。此后,罗先生又以南通市海波经营部的名义向中院申请再审,中院在2002年4月6日立案后于11月28日作出了(2002)通中民监字第33号驳回再审申请的通知书,驳回了南通市海波经营部及罗先生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审裁定。今年,罗先生终于从仲裁委找到了丢失的卷宗,他又一次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申请。2004年4月5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立案受理了罗先生的诉讼请求。2004年5月27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撤销了原南通市崇川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崇川裁字(95)第1号裁决书。

  两次起诉被驳回

  当罗先生手捧法院的裁决书时,这位四十多岁的汉子流泪了,毕竟十年的心血没有白费。随后,他拿着法院的裁决书兴奋地找到房管局,准备办理相关产权恢复手续。然而,房管局书面告知,其转移产权登记有海波经营部与启东生资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工商局的裁定书等依据,不可能为他办理产权恢复手续。既然错误的仲裁书已经被撤销,且自己从未与生资公司发生过房屋买卖关系,为何房管局不履行职责呢?今年6月,无奈之下罗培向南通市崇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房管局当初对房屋产权所作的错误的转移登记行为。然而,等来的结果令罗先生很失望,法院裁定该案件不属于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不服裁定的罗先生随即又向中级法院上诉,可中院又以过了诉讼时效维持原裁定,不得已罗先生又走上漫漫申诉之路。就此,记者采访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娄宏春庭长,娄庭长告诉记者,房屋过户罗先生早就知道,要告应该当时就告房管局,而撤销裁定书只是告房管局的一个证据。但是,立案需要符合立案条件,即时效性和主体资格,罗先生的诉讼请求已超出法律规定时效。

  律师:行政诉讼没超出时效

  那么,罗先生起诉房管局到底有没有超出诉讼时效呢?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陈议律师认为,就本案来说并没有超过行政诉讼时效,法院应作为行政诉讼受理(即使超过20年行政诉讼时效的,法院也应作为行政诉讼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从1994年12月8日南通市房产局将房屋过户给启东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并向启东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颁发产权证,到2004年6月22日南通市海波经营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20年,所以法院应当作为行政诉讼受理。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系秦教授对此表示,首先,罗先生起诉房管局的原因,是裁决书被撤销后房管局拒绝恢复产权登记,从撤销仲裁书起还没过三个月,显然在诉讼期内;其次,罗先生不知道具体的行政内容,因为房管局最初称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因是执行仲裁裁决,直到现在的书面答复仍然是执行仲裁的裁决书,而执行仲裁裁决显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所以,当初不可能对房管局作出行政诉讼;另外,从今年8月13日调取的产权登记档案发现,当初的行政仲裁并未被执行,房管局是根据房屋买卖协议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为内容的起算时间最早也应是今年8月13日。

  本报记者李志华 实习生李爽

  《江南时报》 (2004年10月22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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