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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06:40 齐鲁晚报

  2000年12月6日,多名原吉港集团员工来到北京,将收集的有关桑粤春等人违法犯罪行为反映给中央有关部门,此后两年中,他们数次进京。

  2002年6月,吉林省公安厅与长春市公安局组成“3·28”专案组,正式对桑粤春等人立案侦查。因案件重大,决定异地审查,指定由吉林市检察院和法院负责。

  2003年底,桑粤春被刑事拘留。

  2004年9月3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对桑粤春等17人提起公诉。

  2004年10月20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不公开审理。

  桑氏团伙“帮规”

  成员须服从桑氏家族成员命令,严守秘密,不许议论内部情况。

  成员各自工作,互不干涉,强令组织成员与公司签订《劳动保证书》,未经批准离职要赔偿公司损失费。

  雇用保镖集中食宿,保证其家族成员的人身安全。

  为防保镖辞职,扣押保镖的身份证,并扣除500元的抵押金。

  成员在实施违法犯罪后,根据“战绩”予以奖励,若违背桑的意志,将受处罚。

  员工须严守桑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者要受严厉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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