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标准可由业主商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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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07:40 扬子晚报 |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于昨日正式出台,将于11月1日实施。记者了解到,除了本报10月15日报道过的空物置业物业费不低于规定标准70%、服务转包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建设污染由开发商负责补偿等内容外,新出台的《办法》还就如何制定收费标准和小区停车收费方案做了详细规定。 物业收费标准由业主约定 《办法》规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以招标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作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有车位业主停车费可降低 目前小区的停车管理费分为专用露天停车场、公用室内停车库收取,最低每辆每月收80元,最高每辆每月收300元,同时规定买车位者减半。但新《办法》规定: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只能按补偿物业企业管理费用原则制定;业主不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占用小区公共设施、场地的,按低于社会停车收费标准、补偿物业企业管理费用并考虑占用公共设施应予补偿的原则制定。这将意味着已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业主停车费用将大幅降低。 物业管理权益义务更明确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物业管理相关各方的权益与义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等费用。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每半年(或一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小区经营性设施营业收益和公共维修基金的支出情况。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本报记者 石小磊 周西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