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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杀孕妇案”判赔2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07:45 半岛都市报

  备受岛城市民关注的“施工坑害死骑车孕妇”案终于有了结果,10月21日下午2时,市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受害者井瑞华的家属获赔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其中,青岛海润自来水集团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171379元;华旅汽车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73448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事件:“坑杀”孕妇

  2003年8月27日,莒县来青岛打工的井瑞华骑自行车途经燕儿岛路去单位上班。由于当天降雨量较大,部分路段积水。井瑞华路过燕儿岛路“东澳一二”灯杆对面时,陷入了路上一个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的水坑内倒地,头部倒入身旁驶过的一辆华旅公司的客车底下。客车的后轮从其脑部轧过,井瑞华及腹中胎儿当场死亡。

  由于认为肇事的水坑为路面施工后未处理的坑洞。为此,井瑞华的丈夫及父母将青岛海润自来水集团、华旅汽车公司、市南建管局及客车的驾驶员马某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赔37万元。2004年4月2日,本报曾对这起案件进行了报道。焦点:谁挖的坑

  案件发生后,四个被告都认为造成这起惨剧的责任不在自己。海润集团提出,坑洞不是自己挖的,而施工后修复的工作也应该由道路养护部门负责修复。市南建管局认为,他们并没有收到抢修单位的施工申请,所以养护部门不知道路面的情况,不存在过错。而华旅汽车公司及驾驶员都提出,交警部门已经认定不是交通事故,所以他们不承担责任。

  本案的主审法官在亲自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后,发现在肇事坑洞的中央有一个海润集团的水阀。而在海润自来水集团的抢修掘路统计表中,确实有在燕儿岛路掘地的记录。因此法官认为,海润自来水集团想要排除自己与此坑的关系,必须举证是谁挖了这个坑。判决:两方担责

  10月21日下午2时许,市南法院开庭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中,主审法官严谨、详细地对涉案各方责任进行了分析和认定。海润自来水集团负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路段除涉案水坑之外,其他部位道路状况良好,此水坑最深达15厘米,且面积较大,因此排除了自然形成坑洞的可能,是人工挖掘形成的。在涉案水坑中有海润集团的水阀设施,海润集团“抢修掘路统计表”中也有在该路段掘路的记录,而海润集团又不能证明该路段是第三人挖掘的,因此法院认定该路坑是海润集团挖掘的。海润集团对该案件承担主要的责任。市南区建管局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在开挖路面前应向市政管理部门申请,紧急抢修应在施工后7天内补办。接到申请后,市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坑洞进行修补。如果道路长期存在坑洞影响安全不能解决,市政部门应承担监察管理不力的责任。

  但本案中海润集团的施工未向市南建管局申报,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坑洞形成的时间,因此不能证明市南建管局存在过错。据此,法院认定市南建管局不承担责任。华旅汽车公司及司机负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在雨天驾驶车辆时,司机应密切注意周边路况、保持安全距离。但本案司机马某未做到保持安全距离,观察不周,没有采取任何紧急措施,应对这起悲剧承担次要责任。但马某驾车为职务行为,因此民事责任应该由其工作的华旅汽车公司承担。受害人井瑞华无过错

  主审法官当庭提出,受害者井瑞华自身是否存在过错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法院认为,市南区应属于繁华城市的中心地段,在一个已具备现代化的城市市政管理及设施的大城市中,应保证城市道路的平坦,不存在安全隐患。在没有任何的警示及雨天路面积水的条件下,要被害人具备预测能力,未免过于苛刻。因此法院认为,受害人井瑞华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判决之后双方反应

  10月21日下午,市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记者采访了几方当事人。

  本案原告——井瑞华的丈夫薄存玉及父亲均表示不上诉。而被告中,除市南建管局表示不上诉之外,青岛海润自来水集团、华旅汽车公司的有关人员均表示“回去请示一下”。希望悲剧不再上演

  正如本案判决书上所写,青岛是一个已具备现代化的城市市政管理及设施的大城市。而本报热线仍然不时接到市民有关道路施工后未及时修补的投诉。这些现象不仅给市民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也埋下了安全隐患。

  城市中还有哪些地方有这样的“城市陷阱”?欢迎拨打本报热线2828250反映。我们希望此类悲剧不再上演。本报记者 胡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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