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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毕业生试用期每月薪金至少53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08:16 新华网

  20日,天津市为期一个月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正式结束。由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组成的40个监察小组对天津市一些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有六成用人单位存在问题,违规单位中以试用期为名“钻空子”的就达到一半以上。

  此次检查中,劳动监察机构有针对性地对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和家政、餐饮服务行业等容易产生问题的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最低工资没有达到标准、以计件工资为由月工资没有达到最低标准、使用下岗职工不签订临时劳动协议三大类问题。其中,有一半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检查,以试用期的名义不执行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此次检查的问题,市劳动保障部门强调,天津市的用人单位,试用期每月至少也要给530元,毕业生试用也执行最低薪金标准。据有关人士介绍,原国家劳动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指出:“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但是,这条规定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给处在试用期的员工确定工资水平。因为,所谓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支付的足以维持员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

  因此,原国家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据介绍,天津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月薪530元。用人单位有权在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上,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凡是低于这个标准,均属于侵权行为,必须纠正。(完)(通讯员晁振源)(天津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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