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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故里景墙画案的孰是孰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08:21 浙江在线

  编者按

  最近一桩因名人肖像作品而引发的官司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保护开发名人故居和保护公民的著作权。原告方认为,用了他画的鲁迅像就是侵权,并要求索赔巨额赔偿金;被告方认为,我用于公共建筑上的鲁迅像宣传鲁迅根本不是侵权,而且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没有错。孰是孰非,法院不日将依据现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

  近来,一桩官司让绍兴市鲁迅故里保护办公室的同志十分心烦:鲁迅故里保护工程实施中,绍兴市鲁迅故里委托杭州某公司设计制作了一幅以鲁迅故里为主题的小品,置于鲁迅故里广场处,去年10月对外开放,供市民和游客免费参观拍照。今年8月,某学院李教授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一起成为被告的还有设计制作的某公司、绍兴市人民政府(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办公室)和绍兴市旅游局等8家单位。杭州某公司设计制作的鲁迅故里入口广场艺术小品,由以鲁迅故里历史街区为背景的大型浮雕墙和鲁迅先生的私塾老师寿镜吾及少年鲁迅和他的小伙伴闰土等人物雕塑组成的一组铜像,其中景墙的画面不仅有三味书屋等鲁迅故里的内容,也有绍兴传统民居、小桥街河,还原了鲁迅青少年时期的绍兴风土人情。占据景墙画面1/3的是鲁迅胸像,表现了鲁迅日常生活中的真实形象。景墙与铜像的有机组合,获得了众多专家和游客的充分肯定,认为作品形神皆备,视野开阔,观感流畅。它已成了全面保护修复后的鲁迅故里历史街区的一个标志性艺术建筑。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等单位在对外宣传绍兴城市及鲁迅故里形象时,利用了根据这个街头艺术小品为背景拍摄的照片,引来了意想不到的官司。

  原告:我的著作权受到侵害

  今年8月中旬,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公司收到了一份诉讼状,原告李教授在诉状中称,杭州某公司设计制作的鲁迅故里景墙中的鲁迅图案,是直接使用了原告1974年创作的《鲁迅》版画原作。李教授介绍,《鲁迅》原作最早以《马克思主义是最明快的哲学》为名,于1974年10月21日杭州的一家媒体上首发,1977年入选第五届全国美展,1980年入选联合国教科文“中国绘画艺术展览”,1981年被中国美术馆收藏。但从未将该版画用于商业性盈利广告和盈利性展览。李教授认为:绍兴文化旅游集团公司等单位未经著作权人允许和授权,擅自将他创作的版画名作《鲁迅》中的鲁迅半身像取出,加以修改,用于旅游广告,是对完整艺术作品的损害,也是对著作权人声誉的损害;“景墙”是实物广告,而不是“艺术小品”和“公共建筑”;把“景墙”拍成照片再复制的巨幅招牌(树在杭州延安路、南山路及沪杭甬高速公路等地)是明显的旅游广告;侵权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旅游宣传,因此是广告行为。据此,李教授认为:在第一被告侵权后,鲁迅故里的门票收入为200.37万元,他索赔50万元;向第二被告索赔20万元;同时还向其余6被告提出了不同的诉权,其中赔偿为42.6万元,赔偿总数共计112.6万元。目前,有关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律师:要求赔偿有理有据

  公民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某公司设计的侵权图样,显然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被告:“鲁迅像”能卖钱吗

  绍兴鲁迅故里保护办公室负责人认为,绍兴作为鲁迅故里,鲁迅故里作为保护绍兴历史文化名城的样板工程,从各个层面和角度来宣传鲁迅和鲁迅故里,弘扬鲁迅精神,促进古城的保护是责无旁贷的。因为宣传鲁迅而惹上官司,成了被告,并被索赔巨款,这不可思议。他认为,绍兴鲁迅故里委托专业单位设计制作并置于街头广场的鲁迅故里艺术景墙,设计制作的单位应该是这座景墙的作者,至于他们在设计过程中是否参考或者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不可能加以过问。鲁迅故里历史保护街区建成开放后,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等单位在对外形象宣传时用鲁迅故里东入口广场景墙图案的照片作为背景,好比用以天安门广场、长江大桥等一些标志性建筑为背景的照片进行宣传,设计者或者施工单位能追诉他们的著作权吗?宣传“鲁迅像”是否等同于销售“鲁迅像”呢?“鲁迅像”能卖钱吗?关于赔偿,该负责人认为,鲁迅故居作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在研究鲁迅、宣传鲁迅,弘扬鲁迅精神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02年6月至2003年9月,绍兴从整体保护的理念出发,突出历史文脉的延续,投入3.5亿元实施完成以保护鲁迅故居及周边环境风貌为主要内容的鲁迅故里一期工程,为游客感受鲁迅生活的真实环境和鲁迅笔下的绍兴风情进一步创造了条件,对宣传鲁迅和保护文物等公益事业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鲁迅故里东入口广场的景墙,作为鲁迅故里入口标志性的艺术小品,是向游人免费开放的公共建筑,任何人不需要购买门票就可以参观拍照,而鲁迅故里景区门票则是用于参观需要检票进入的三味书屋、百草园、鲁迅纪念馆、鲁迅祖居、朱家台门、鲁迅故居等文保景点的凭证。李教授将鲁迅故里门票收入的1/4作为赔偿标的,明显不合理,因为门票卖的是景点,而根本不是票面上的公共建筑照片,怎么能这样索赔?

  被告律师:原告起诉缺乏依据

  著作权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原告诉称绍兴市文旅集团侵犯其著作权的理由——鲁迅的肖像版画是其作品。但是文旅集团使用的景墙和原告的版画是有区别的,且该景墙从设计到制作都是委托专业单位完成的。绍兴市文旅集团在对外宣传时是使用了该景墙拍摄的照片,并没有使用李教授的版画去做广告,我们认为在法律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更何况鲁迅故里东入口广场的景墙本身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该景墙作为鲁迅故里入口标志性的艺术作品,是向社会免费开放和欣赏的公共艺术建筑,是纯粹的“艺术品”,而不是“广告”。原告方以鲁迅故居的门票收入作为计算自己遭受损失的依据,与法律和事实都不相符合。事实上,从任何一个角度讲,绍兴市有关单位在对外形象宣传时,使用此景墙为背景都是正面的、健康的,是进一步提升了鲁迅及绍兴的形象,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对权利人的声誉造成了影响。

  鲁迅孙子周令飞:我们关注这桩官司

  周先生认为,对于家乡绍兴宣传鲁迅弘扬鲁迅精神,发展了家乡的经济,作为鲁迅的家属是高兴的,也是支持的,祖父鲁迅先生如果地下有知,自己身后为家乡作出了贡献,他一定会感到欣慰。这也是为鲁迅家属争了光,为民族争了光。周先生介绍,有许多艺术界人士都曾经以鲁迅肖像为主题作了创作,这是对鲁迅最好的纪念,对宣传鲁迅也是起到积极作用的,有的还无偿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这都是值得称道的。周先生此前并不知道李教授和他创作的《鲁迅》版画作品。以鲁迅先生的肖像绘画,如果不包含商业行为,鲁迅家属不会主张自己的权利,除非作品有了篡改。周先生认为任何作者的著作权应该得到尊重,但这次李教授打著作权官司,而被指侵权的版画作品又是以鲁迅肖像为主体,那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如果李教授打官司赢了钱,鲁迅家属会就此与律师作研究,以确定是否该主张自己的权利。至于官司本身,周先生认为法院既然已经受理,就会依法作出判决,但鲁迅家属会关注这桩官司。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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