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负全责需三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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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08:22 浙江在线 |
本报讯综合北京晚报、东方卫视报道前天,在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第15次会议,备受关注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在会上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今年8月9日到15日,《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稿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最近,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对草案中60多个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 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民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这一问题最为关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细化,一是要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二是对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进行细化,首先明确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前提是要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且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则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原70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只有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而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来源: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