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入地窖救人遇难英雄家人获补偿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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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08:30 新华网 |
安徽商报讯(曹清宜)近日,淮南市中院对一起因见义勇为不幸牺牲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做出二审判决:判决被救儿童的法定监护人补偿原告20000元,致害人赔偿原告20000元。 2003年9月24日,淮南市山王镇村民孙志宝从诊所吊完水回家,忽听路边芋头窖里有呼救声。孙志宝赶到一看,发现村民李方乐的3岁幼子不慎落入另一村民家的芋头窖。孙志宝不顾病体,纵身跳入直径50多厘米、3米多深的地窖中,用双手奋力将孩子托出窖口,而孙因严重缺氧,加之生病身体虚弱,整个人软软地沉在了窖底的腐水里。等到有人将其救出时,他已是脸色发青、嘴唇乌紫,失去了知觉。随后赶到的医护人员虽然采取了急救措施,但回天乏术。 孙志宝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他的去世给家庭带来沉重打击。孙的父母孙以军、赵忠芹随后将芋头窖的所有人李方全及被救儿童起诉到八公山区法院,要求两被告分别赔偿、补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八公山区法院认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被告李方全对芋头窖没有采取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孙志宝的死亡应承担民事责任。被救儿童李某某作为受益人和被救助者,依法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李方乐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李方全、被救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李方乐分别赔偿、补偿原告人民币2万元。 宣判后,李方全不服,提出上诉。案经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