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多少才具“惩戒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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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10:04 人民网 |
止凡 新闻主体:《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即将进行修订并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草案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作了较大的调整,受罚行为和处罚形式大大增加,并提高了罚款处罚幅度。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表示,罚款幅度的提高,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他举了过马路闯红灯的例子来论证。按照规定,过马路闯红灯仅仅罚款5元。在1986年制定法律时,这一罚款数额能起到一定的惩戒性。十几年过去了,罚款仍是5元,这对违法者来说不过是“隔靴搔痒”。 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与公民最为密切相关的法律之一。专家对于该条例的调整总结为一句话:罚得高了,罚得严了。然而,如此一来,惩戒的效果是否就能提高很多呢?笔者认为未必。原因在于:在法治社会中,“罚”虽必须,但终究不能“独当一面”。“罚治天下”是行不通的,而必须与说服教育、与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结合在一起,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安全和秩序化。 罚款不应该是目的,而只能是治理的手段。所以说,罚款额该不该提高,关键不应该看经济是否发展,而应该看目前的罚款额能否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以处罚行人闯红灯为例,我们知道,虽然行人闯红灯要罚款的规定十几年前就有,但这条规定的真正贯彻执行,还是新交法实施以来特别是最近两个月才有的事。可以说,对于许多行人来说,闯红灯要罚款,都是最近才“第一次”听说的。事实证明,对行人违章实施罚款以后,行人闯红灯等违章情况在不少地方都有明显减少的趋势,罚款已经收到了惩戒的效果。既然如此,那么提高罚款额的理由又是什么呢? 再者,以“社会经济发展”作为提高罚款额的理由,也是十分可怕的。因为这样的罚款容易脱离罚款的本意,而异化为一种“罚款目的主义”。它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所谓的“执法经济”、“罚款经济”———罚款成了“创收”的手段,而不是“治理”的手段;罚款成了硬性的任务,想不滥罚都难。在“执法经济”下,罚款额提得越高,离罚款的本意也就越远,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就越大。这正是罚款额盲目提高的危害所在。 除此之外,我们还不应忽视一种现象,那就是无意识的违法行为。还是以行人闯红灯为例,许多行人之所以闯红灯,并不是因为罚款额低所以“有恃无恐”,而是因为长期以来缺乏教育和了解所养成的“无意识”。改变这种“无意识”现状,也不能仅靠提高罚款额,还得靠职能部门坚持不懈、耐心细致的“意识”灌输以及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这些远比简单地提高罚款额更有意义。 《京华时报》(2004年10月22日第A0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