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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资办细释《意见》——这是对国企改制的有力促进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10:37 南京报业网

  昨日,就我市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国资办负责人接受了南京日报记者的专访。

  此次政策调整重点是重申规范性操作要求

  记者:近日,南京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这个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2000年,我市开始在部分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2000年,市属国有工业企业资产、人员、债务“三联动”改革全面启动;2003年,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展开。

  此次《意见》的出台主要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和省最新文件精神;二是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践。今年以来,国家根据各地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陆续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指导性文件,省里也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全过程监督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同时今年我市在改制中一些新的有效做法也急需以制度的形式明确下来。从年初开始,我市对国有产权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在又及时对照国家和省的最新精神及我市改革实际,制订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全市国有企业改制政策进行部分调整,重点贯彻国家、省最新文件精神,重申规范性操作要求。

  调整主要涉及5方面内容

  记者:《意见》对南京市国有企业改制政策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取消了对改制企业原经营管理层等的股权奖励、收购折让优惠,取消产权转让时的折让优惠。

  2.明确规定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应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3.要求改制企业审计、评估结果应在评估报告报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前,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4.重申除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国家专门规定处理外,市级及各区县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都必须进入国家或省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并要求在省级以上经济或金融类报刊上公开披露转让消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规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产权交易机构要与转让方共同进行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5.明确要求各主管部门应切实落实对已改制企业提留的职工安置备付金及有关费用的监管和保全措施,改制后企业须用不低于职工安置备付金及有关费用总额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作抵押。今后,改制企业一般不采取在转让前将职工安置备付金及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提留的方式,应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建立职工安置备付金及支付有关费用的准备金。

  改革要求更加严格,改革将更加规范透明

  记者:《意见》的实施会对南京市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答:深化改革,是贯穿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为富民强市、“两个率先”提供了体制、机制的保障。此次政策调整是对以往工作的总结和肯定,是为了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最新精神,继续规范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出台后,对改革的要求更加严格了,改革将更加规范、透明,同时也是对国有企业改制进程一次有力促进。 通讯员 宁轩 南京日报记者 李灿

  (编辑 恒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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