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今起实施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10:37 南京报业网 |
【南京日报报道】(实习生 严冬)“空置物业缴费比例不低于70%,业主买车位后停车费用标准将低于现行标准。”近日出台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天起正式实施。 物管收费按质论价 《办法》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由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和服务内容、质量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分项目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等费用。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要明码标价,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每半年(或一年)公布物业小区经营性设施营业收益和公共维修基金的支出情况,接受监督。 空置物业缴费不低于70% 由于物业管理带有公共性质,即使业主尚未入住,小区内的绿化、保安、秩序管理等服务也同样进行,如业主处于装潢施工阶段,产生的垃圾更多,这种情况下免交物业费不合理。 新《办法》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按不低于规定标准的70%收取,具体比例由当地价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买车位者,小区停车费将大幅降低 目前我市小区的停车管理费分专用露天停车场、共用室内车库收取,最低80元/辆/月,最高300元/辆/月,同时规定买车位者减半。 新《办法》实施后,业主没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占用小区公用设施、场地的,停车收费标准将低于社会停车收费标准,业主还需补偿物业企业管理费用和占用公共设施的费用;拥有车位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只需适当补偿物业企业的管理费用,停车费用将大大低于现行减半的标准。 先期入住者,物业费可适当降低 新《办法》第十六条中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对先期入住给业主造成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应低于规定标准,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编辑 晨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