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大造林”缘于详尽信息披露不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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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11:08 人民网 |
赵继成 近日,一项名曰“万里大造林”的计划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几家媒体在对这项计划的实际投入额、经营方式,预期收益等方面进行调查后,纷纷提出质疑。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应当说,用委托经营、委托管理的市场操作思路,来解决植树造林这样一件公益事业,是一件好事,更是方法上的创新。但是,正如人们所质疑的,这个“看起来挺美” 的计划,有可能存在着不小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反思,现行的制度,能否在一开始就挺身而出,充当好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角色。 对于可能牵涉到大范围社会公众利益的经济行为,在目前的法治环境下,已经不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政府对公众经济行为恰当地进行干预,已经具备合法性,成为国家职能的一种常态。这种思路,在对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进行监管体现得尤为明显,比如明确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公开自己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保证广大股民享受到对称的投资信息,从而理性的作出投资决策,避免虚假信息、迟滞信息误导、损害投资者利益。 “万里大造林”计划,一旦其存在欺诈,可能损害很大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利益。 如果仅靠司法手段来救济,司法的消极性和滞后性将影响救济的结果,很可能等判决书下来,钱已经被挥霍一空了,受害者拿到手的只能是空头支票。所以,对于这种牵涉到众多公众利益的民事行为,重在让国家权力事前介入,把好预防关。 对于事前监管,目前工商部门负责把好企业资格审批、广告宣传监督等职责,但实践证明,这样还不够。毕竟,广告是否虚假,有时候判断起来并不容易,很多时候,它需要几家职能部门协调起来,共同介入调查。比如“万里大造林”计划,直接牵涉到国家林业政策及相关问题。而这些问题,假如几家监管部门不能同时出面,共同调查,有关问题就很难查清。毕竟普通民众能掌握林业政策、公司实力情况的人非常少,处于绝对的信息弱势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思考,在契约双方实力明显悬殊(如普通消费者和大公司、大企业之间),平等的缔约环境很难保证的情况下,怎样能发挥政府的作用,建立一个稳健的利益交流与妥协机制,来确保广大民众的利益。这就需要建立一个旨在保护公众利益的协调机制,在针对双方民事行为中有可能损害一方为数众多的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引入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审批审查的做法,让公众掌握最真实的信息,进而理性投资,即把政府针对上市公司的做法适当扩大化。比如,林业部门可以联合工商部门,强制性的要求“万里大造林”公司提供真实的经营管理数据、资料,一旦发现问题,马上介入调查,并同步向公众公开信息,将危机在发生前化解掉,让公众成为真正的理性投资者。那样,较大规模损害公众利益的欺诈行为将很难再有容身之地。 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