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无须为用户承担欠费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13:10 海峡网-厦门晚报 |
厦门水务集团状告物业管理公司一案一审败诉 本报讯厦门水务集团将4家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他们为小区欠下的近百万元水费“埋单”。前几天,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水务集团的诉讼请求,因为物业管理公司只是负责代收代缴小区水费,不是欠费用户,因此不必为欠费业主缴纳水费。 2001年9月29日,厦门水务集团与福美莱公司、明发物业、长兴物业等4家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水费协议书》,约定双方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用户对当月水费数据有疑问的,可在接到收款凭证5日内到自来水公司办理有关事宜。因此水务集团认为,被拖欠的巨额水费应该由4家物业公司来承担。 对于水务集团的起诉,福美莱公司黄经理在法庭说,“水务集团告错对象了,欠费的是业主,不是我们物业公司。他们应该考虑和我们配合向欠费的用户催缴,而不该告我们。”黄经理还说,包括文屏山庄二期在内的许多小区已经水表出户了,具备了直接抄表到户的条件,水务集团可以直接采取向用户收费的管理方式,而不必再委托物业代收代缴了。其余三名被告也持基本相同的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水务集团与物业签订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水费协议书》,虽然约定了双方水费的结算,但实际上用水户并非仅是物业,而是小区内的所有业主。而物业公司履行的只是代收代缴职责,不对整个物业小区所有业主的用水水费负缴纳义务。另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水务集团并没有提出有关业主已向物业交付水费以及物业本身挪用水费的相关证据。因此,水务集团要求物业公司缴纳水费和滞纳金,不能成立。 5月27日,厦门水务集团对欠水费的莲花广场、文屏山庄二期等10个小区实施拆表停水,部份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代垫了欠费后恢复供水。 7月15日,水务集团将与其签订《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水费协议书》的四家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被拖欠的水费应由四家物业公司来承担。 (廖桂金 郑金雄 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