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修正刑法 “假破产真逃债”行为将受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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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13:28 人民网 |
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二日电(记者齐彬)中国拟修正刑法,对以种种方式进行假破产真逃债的公司、企业直接责任人施以刑事处罚。 在今天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五)草案被提请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表示,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妨害清算罪,对公司、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侵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 但近年来,一些公司、企业以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非法转移和分配财产等方式,造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不抵债的假象,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以达到假破产真逃债的目的。这些行为,违背社会诚信,不仅严重侵害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妨害公司、企业管理,而且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社会危害性严重,应当予以惩治。 胡康生表示,常委会正在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对破产欺诈行为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拟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移、分配财产,意图通过破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另外,近年来一些地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野蛮施工、违章作业,致使军事通信光缆等通信设施遭到破坏的情况比较突出,严重危及到国家的军事设施和军事通信的安全。据此,刑法修正案(五)草案还在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因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中国新闻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