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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游客踢人坠死案:忽视被害人权益有悖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14:10 人民网

  10月19日,日本游客踢人坠死案在云南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案件的经过是:8月14日,日本游客田代久登喝醉酒后在屋顶叫喊,住在客栈的一外地男子“老沙”(真实身份未查明)手持一张写有“请你下来,好吗?”内容的纸条,爬上屋顶对田代久登进行劝说。“老沙”爬上屋顶后,田代久登踢了“老沙”两脚,致使“老沙”摔到地面,造成颅脑严重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10月19日《春城晚报》)在被害人的真实身份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就开庭审理案件,就可能影响被害人的权利实现,妨碍了诉讼正义。

  诉讼是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在刑事诉讼中不仅要求对被告人的权益进行充分保护,而且也要求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权益同样得到尊重。只有被害人及被告人的利益得到同等关注,才能说这样的诉讼是公正与理性的。

  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比如被害人有权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判决结果不服,有权要求检察院提起抗诉等。

  现行《刑事诉讼法》有不少关于被害人权益保护的规定,一句“此人姓名、地址和真实身份未查清”,就将被害人的权益剥夺了,显然有失公平。

  可以想像,当这样的诉讼结束后,被害人的身份一旦查清,他的近亲属在面对其死于非命的事实时,又能向谁呼唤正义?对刑事诉讼的结果,即使有天大的疑问,也只能无可奈何了。8月14日发案,10月19日开庭,仅仅用了两个多月的时间,如此迅速的诉讼,是以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为代价的。

  其实,此案本能够以更稳妥的方式查找被害人的。比如侦查机关立案后,在两个月的侦查时间内,可以在全国查找被害人;检察机关可以在一个月的时间,乃至两次退查累计五个月的时间内查找被害人,而法院也有一个月的审理期。

  可以设想,如果这样运作,很可能将被害人的真实情况查清楚,使被害人不再成为无名的冤魂。但是,本案仅用了法律允许的四分之一的时间。

  在这样的诉讼背后,笔者听到的是亲人盼望被害人回家的呼唤,想像的是被害人在九泉下的叹息。这一切告诉我们,一个不能很好保护被害人权益,无法将被害人的权利与被告人的权利进行协调的诉讼,永远不会是理性的诉讼。

  邹云翔(江苏检察官)

  新京报 2004年10月22日打印此条新闻 到中日论坛交流 写信谈感想 关于我们广告服务联系我们人民日报社,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E_mail:japan@peopledaily.com.cn电话:010-65368364传真:010-6536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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