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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黄色网站被处罚公权力是否介入私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15:06 大华网-特区青年报

  22岁的鲁某在浙江温州某企业打工。不久前,他到一家网吧上网,无意间进入了一个黄色网站。此后,鲁某经常浏览黄色网站,他的举动也进入了公安机关计算机监察部门的视线。今年9月12日晚,鲁某又来到网吧浏览黄色网站。这时,几名公安民警突然出现。事后,警方对鲁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予以行政处罚。

  这件事被媒体报道后,受到了来自社会各方的关注和评论。评论的焦点集中在警方的做法是否侵犯个人隐私,进而引申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问题。

  据了解,警方对鲁某处罚的依据是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淫秽、色情的信息。按照这一规定,公民上网———无论是在自己家里还是到网站,查阅、浏览淫秽色情信息,都属于违法行为。

  但有关法律专家认为,违法行为是不是一定都要给予处罚,应当就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办法》同时规定,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显然,如果仅仅是查阅,当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行政处罚,不能进行罚款。同时,对公民上网浏览黄色网站进行罚款也缺乏法律依据。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法律明文禁止公民个人查阅、浏览色情、黄色信息。

  对公安部的规定,浙江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陈柳裕认为,该《办法》将“查阅”淫秽、色情网上信息列为违法行为,超出上位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范围。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汤达金则称,公民特别是成年人,上网查阅、浏览色情、黄色信息,从本质上讲不应该是法律调整的范围。因为这种行为虽然可能会影响个人的身心健康,但只要不传播、不宣扬,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完全属于个人道德或个人隐私问题。

  “法无禁止皆可为”,这是一种私权利的体现,但在当今的行政管理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时常发生。汤达金说,立法时界定某种行为是否违法,其标准只能是这种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要禁止公民某种行为,将该种行为规定为违法,该行为必须是侵犯国家、集体的利益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公民上网如果仅仅限于查阅色情网页,而没有传播行为,就不能说它危害社会和他人。

  同时,基于法律的引导、倡导功能,汤认为在制定法律时,应积极提倡公民不查阅黄色网站,也可以明文禁止,但设定处罚必须十分慎重。“我认为,公权力的行使应始终保持一定的谦抑性,尽量将空间让位于私权利。”

  陈柳裕也认为,过度强调国家权力,强调国家对公民个人生活的干涉,必然会干涉公民的自由和权益。“因为两者在某种意义上,有着此消彼长的关系。”

  但同时也有专家认为,既然公安机关的行为有法律依据(且不论该法律依据本身是否合宪合理),它就不应该受到过多的指责。(摘自《中国青年报》文/朱立宪董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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