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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起草政务信息公开法 采访被拒记者可“告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15:11 大华网-特区青年报

  据《法制晚报》报道,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一部具有全国性法律效力的“政务信息公开法”正在起草之中。该法规一旦生效,如果行政单位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公开政务信息,则属于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新闻媒体可以依据该法将行政单位告上法院,由法院强制其公开政务。

  此信息一出,立刻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有人认为,“政务信息公开法”会对监督政府、获得知情权乃至媒体如何更好地成为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纽带和桥梁等方面都会比以往有一定的进步,是一件好事。但也有人认为,“政务信息公开法”的起草,目前条件还不成熟。该法出台之前,需要有一套程序上的规定保证信息公开能够公平、公正的实施。从而成为法律界争论的焦点话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莘认为,信息自由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指政府“主动公开”———包括文件、规章、措施等。另外一种情况是因当时人的申请然后公开(“被动公开”)。其中又分为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和非利害关系人,即政府文件是否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哪些情况适合“主动公开”,哪些情况适合“被动公开”就要区分情况作规定,这样就可以避免出现出台的法律不可行、超前的情况。

  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王宇则认为,从新闻媒体角度讲,“政务信息公开法”的起草是件好事。这样一部法律对监督政府、获得知情权等都会比以往有一定的进步。但在没有“新闻法”的情况下,又如何界定记者的提问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要求呢?因此,应在“政务信息公开法”中,将什么理由可以拒绝、什么理由不可以拒绝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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