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提交最高立法机关再次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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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15:21 新华网 |
新华网北京10月22日电(记者孟娜赵磊)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础性法律,物权法草案22日再次提交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物权法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明确产权关系,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草案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草案规定,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等都属于物权,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或不动产。这一规定,明确了物权适用本法规定,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物权法草案确立了物权法定、物权公示、遵守法律和保护物权四个基本原则,还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登记制度和物权的保护做了具体的规定。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家福表示,物权法确立了财产的归属关系,这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少数不依法办事的村干部擅自处分集体财产以及保护老百姓私有财产都具有重大意义。物权法是保障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一步重要法律。 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对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民法草案分为九编,即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共1209条。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通过为宜。2004年7-8月,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民法草案第二编物权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物权法草案。提交二审的物权法草案就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农民集体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特许物权四个方面做了重大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