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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再审物权法草案 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法律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15:3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二日电(记者齐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起举行,广受瞩目的物权法草案再次提请审议,草案完善了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00二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民法草案分为九编,共一千二百余条。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通过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由于物权法草案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立法规划,因此提请本次常委会再次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表示,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所有权则是物权的基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由所有权产生的。草案对所有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对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作出了完善。

  草案规定,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等。涉及保护私人财产的具体条款则包括:私人对其合法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国家保护私人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及其收益;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入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出资额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等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百姓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人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人们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中共十六大报告特别讲到: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而年初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也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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