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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正式代表候选名单协商不成则应进行预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17:0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2日电修改后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过多时,如果经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应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22日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报告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结果时表示,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规定经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可以进行预选,这意味着也可以不进行预选。既然协商不成,就应进行预选。法律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和调查了解的情况,建议将相应条修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胡光宝说,有些地方提出,以威胁、贿赂、欺骗等非法手段当选的,应宣布其当选无效。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当对国家工作人员破坏选举的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出更清楚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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