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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一律关闭“个体营业性网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19:02 人民网

  《市场报》(2004年10月12日第一版)刊出了一篇题为《个体营业性网吧应该一律关闭》的评论文章,在文章中作者认为全国20多万家网吧中,经过审批的只有1/10,其中9/10是业主擅自开设的黑网吧。大量黑网吧为了“拴心留人”,牟取暴利,许多网吧经营者不顾经营道德,把大量宣传色情信息、凶杀搏斗、赌博游戏等许多不健康的见不得阳光的东西塞进网吧,严重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给社会造成诸多不安定因素。即使那1/10的网吧经营者他们说穿了,靠的仍是那些黄色信息、凶杀搏斗、赌博游戏等不健康的东西来吸引那些青少年的好奇心。因此作者出于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关心,提出:最好的办法,就是将社会上的营业性经营网吧一律关闭,还青少年一块净土、一片蓝天。

  笔者读完该文后,简直就好象看到一个自我标榜的道德家一面将自己的道德强加到别人的头上;一面面带微笑的说:看我多么伟大,我是为了你们好。首先要纠正作者的一个概念性错误:作者口口声声说要关闭所有的个体营业性网吧,其实作者的意思是要关闭现在存在的所有网吧,但现在国内存在的网吧除了个体营业性黑网吧外,合法经营的网吧都是以企业的形式存在的。而个体营业性的黑网吧本身就是不应该存在的,是违法的,当然也就不需要单独写文章来论证“个体性网吧应该一律关闭”。因此笔者在文章题目中对个体营业性打上了引号,其实它可以用“合法的企业式”来替代。

  恰好10月13日的《华西都市报》中也报道了四川省乐山市网吧新管理规定,网吧今后将不再允许个体经营,必须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原注册个体经营的,必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改组为企业组织形式。笔者也看到了《深圳商报》有人撰文《个体经营不是“罪恶”之源》批评这种做法和思维,其实该文作者同样没有搞清楚现今法规对网吧的定位,以及个体性网吧与企业式网吧的区别和联系。

  明确了作者的意思,笔者在此且不去说全国现今网吧是否有20万家,合法网吧是否仅仅占其中的1/10;也不论网吧老板是否都是靠黄色信息、凶杀搏斗、赌博游戏等不健康的东西来吸引那些青少年的好奇心,严重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给社会造成诸多不安定因素;更不谈网吧是否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商业领域,而是一个重要宣传舆论阵地,应该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笔者仅仅想问:你凭什么要关闭“个体营业性”网吧?

  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网吧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设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从条例短短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国家把网吧是作为企业来看待的,网吧的法律定位是企业;网吧的市场定位是市场经济的积极参与者;网吧的经济定位是网络信息经济的载体;网吧的媒体定位是第四传媒的平台;网吧的文化定位是体验性文化的桥头堡,那么凭什么关闭个体性网吧?

  网吧行业出现大量的黑网吧,与网吧相关的恶性事件屡次发生,除了说明一些老板的贪欲外,更多的职责可能在于管理机关与立法机关的职能缺位,可以说正是他们自觉或不自觉,有意或无意的缺位行为导致了网吧行业的混乱。该作者最后为了解决日益增加的上网需求和先阶段经济落后之间的矛盾,提出了在关闭所有的“个体营业性”网吧后,可以由公益机构和社团组织开办网吧,为青少年和其他人群提供安全、健康、洁净的上网环境。说白了就是想以所谓的“公益性网吧”或“阳光网吧”来歼灭所有的现存网吧,但是该作者是否考虑:谁来为公益性网吧买单?成都锦官驿社区建立的中小学生专用网吧的具体实践的失败已经清楚的说明了这种公益性网吧生命力的欠缺,分娩容易养活难:才开了2个多月的开路先锋网吧,并没有象预先设想的那样充当好“绿色网吧”的“开路先锋”,反而是因为水电费、网络费、网管工资等经营网吧所必需的费用而战战兢兢向成年人收费,以支撑其运营。

  作者最后说“比起涉及到下一代的全民族利益来说,比起许多家庭的悲剧来说,任何不恰当的商业利益似乎都应该放下!”我想这才是其提出关闭所有的网吧的真正冠冕理由。但是网吧的危害是否足以达到对整个下一代利益的侵害?因网吧而引发悲剧的家庭到底是“许多”还是“少数”,或者仅仅是“少数中的少数”?难道那些合法的网吧的赢利都是不恰当利益,那么请告诉我什么是恰当的商业利益?关闭所有的网吧,然后由所谓的公共团体开办公益性、阳光性、绿色性的赢利网吧就是恰当的商业利益?笔者仅发表以上的拙见和该作者进行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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