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猖獗 刑法修正案草案“喊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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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20:53 新华网 |
新华网北京10月22日电(记者沈路涛、李亚杰)2004年破获的济南信用卡诈骗案,涉及受害人2000多人,盗取储户资金300余万元;2003年广东番禺破获的伪造信用卡案,缴获伪造的信用卡4万余张…… 随着信用卡产业的高速增长,目前我国已发放7亿余张银行卡,而各类银行卡犯罪也日趋严重,据估算,目前我国每年银行卡犯罪金额在1亿元左右。针对各类信用卡犯罪活动出现的一些新的情况,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五)草案对此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在就草案作说明时说,目前,各类信用卡犯罪呈现境内外互相勾结、集团化、专业化的特点,从窃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制作假卡,到运输、销售、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等各环节,分工细密,十分猖獗。 胡康生表示,虽然这些具体的犯罪行为都属于伪造信用卡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伪造信用卡的犯罪作了专门规定。但是由于在各个犯罪环节上表现的形式不同,在具体适用刑法时存在一定困难。司法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建议对这一犯罪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为了保护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机构的信誉和金融秩序,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拟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明知是伪造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草案规定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同时,草案还对对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作出修改,增加“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