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交规”通过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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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07:1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新交规”规定受害者可先行获得保险赔付 昨天下午4点,作为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正式通过表决,将在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办法自草案出台后,就备受关注,先后经过初次审议、网上征集市民意见、立法听证、第二次审议等程序。 前段日子一直令人关注的“机动车负全责”之争最终在表决稿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而发生“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情况时,“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已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有权予以追偿。” 表决稿还规定,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新交法提出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机动车按过错责任赔偿”等规定,有效地解除了机动车司机面对交通事故赔付的心理压力。 据京华时报、北京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