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草案 缩减适用范围限为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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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07:18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22日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与原草案相比,缩减了适用范围,本法适用限定为企业法人,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对本法规定的适用,由有关法律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介绍说,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将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到承担有限责任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法人,已是一大进步。至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其合伙人、出资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些企业如果破产,必然会连带牵涉到企业合伙人、出资人个人破产问题。而对个人破产如何规范的问题,还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将其纳入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条件尚不成熟。在相关法律修改前,这两类企业的债务清偿问题,仍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作者: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