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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昨通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07:44 扬子晚报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天下午表决通过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省人大法制(工)委办公室汪主任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表决通过稿从最初草案稿的8章97条,经过省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修改,最终确定为8章75条,在多个方面实现了创新和突破,一批亮点不仅填补了国家立法空白,增加了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更彰显了法律人性化服务的特色。

  不办强制险司机也要赔

  条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

  专家点评:这后面一句是最新添加的内容,是从实际出发对国家立法的具体补充。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三责险限额内赔偿,但现实生活中,会有一些司机逃避法定强制保险,这种情况下谁来赔偿就成了难题。比如一起由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了20万元损失,如果投保的三责险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则应该先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10万元,超出的10万元部分车主至少要赔70%即7万元,这样受害者可以拿到17万元赔偿;而一旦车主没办三责险保险,如果将20万元损失全部按70%的比例承担赔偿的话,受害者就只能拿到14万元。条例中增加的这一规定,不仅可以遏制机动车主故意逃避法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维护了受害方的利益。

  防止滥用职权方便车险理赔

  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专家点评:车险理赔繁琐是一个常见问题,过去不分事故大小、性质,找保险公司理赔都要派出所出具证明,国家新法施行后保险公司又改成要交警出证明。个别交管部门对于并未违章的当事人也开具罚单,才出保险证明。为了从制度上防止出现这种怪现象,我省的条例规定了对部分事故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既方便了当事人,也有利于防范交警滥用职权,合情合理。

  道路小事故先撤再处理

  条例:在道路上发生的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条例规定了快速处理程序,即当事人应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惩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专家点评:为了一点小磕碰互不相认,引起交通大堵塞,这也是生活中常见的烦恼事。这一规定是根据群众的意见增加的,具体的处理程序采用的是公安部的相关规章的规定。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可以避免因这类小事故影响道路畅通。

  单位停车场所私车享受平等

  条例:规定了停车场库的建设、使用和配建标准的及时调整提高等,要求包括机关在内各单位的停车场除了为本单位及其职工使用外,也要为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场地,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

  专家点评:在车与道路的矛盾日益突出的现实情况下,保障交通畅通除了加强对机动车的管理外,还应该加强静态交通设施建设。对停车场地的建设、使用、管理以法律形式进行规定,特别是单位停车场对社会车辆开放,符合现在私车越来越普及的实际情况,有助于从源头解决交通拥堵,也有助于解决群众的出行、停车困难。

  细化法律责任强调“过罚相当”

  条例:在条例第7章总共设定了21条法律责任,对包括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驾驶人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各种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标准一一作了详细规定。

  专家点评: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区分不同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具体情节,在上位法规定和授权的处罚幅度内,规定了不同的罚款数额,既防止了交警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又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对法律、法规中没有具体列举或者危害较轻的违法行为,条例设定的都是上位法规定的罚款数额幅度的下限,体现了法律的客观、公正要求。条例还对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的设置、建立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校车监督管理以及学校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义务等内容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进行了规范。专家们认为,这些创新既符合国家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又能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都堪称本条例立法工作中的“闪亮点”。本报记者 于丹丹 薛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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