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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普化工及管理层遭上证所公开谴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08:44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频道记者潘清10月23日报道:上海证券交易所22日宣布,对在担保和借款事项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原、现任董事、监事进行公开谴责。

  上证所称,1997年以来,索普化工控股股东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以上市公司名义向银行借款。其中,2000年末余额为2.23亿元;2001年末余额为2.68亿元;2002年末余额为2.92亿元;2003年末余额为3.73亿元;截至2004年6月30日的余额为3.73亿元。上述借款均未履行相应的议决程序和及时的信息披露义务。

  另外,截至2004年6月30日,索普化工为控股股东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1.5亿元,也未履行相应的议决程序和及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证所表示,索普化工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董事长宋勤华,董事许逸中、朱晓新、胡宗贵,监事许长贵、金正玉、郭道群,原董事王俊秋、周铁柱、陶家宁、王乃喜及原监事戚有为未能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在《董(监)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董事会秘书许逸中未能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上证所据此决定,对索普化工及董事长宋勤华等管理层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上证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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