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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全面保护私人财产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0:15 光明日报

  记者 袁祥

  本报北京10月22日电物权法草案今天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这部法律草案对保护私有财产作了详细规定,这是继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之后,我国在民法中对私有财产进行的进一步保护。

  物权法草案对公私财产的保护作出了详尽的规定。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他人的物权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干涉权利人行使物权。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物权。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国家保护私人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

  物权是一种重要财产权。这部法律草案对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等作了详细规定。草案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等都属于物权,物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草案还对相邻关系、共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占有等作了规定。

  物权法草案是作为中国民法草案重要组成部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的。这表明,中国民法典草案将以分编方式审议通过。

  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分为九编,即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共1209条。这是迄今为止我国条文最多的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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