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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交法”尘埃落定 保险制度亟待跟进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0:15 人民网

  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记者刘江)22日在此间召开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新的地方性道路交通法规。该法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法规提出,机动车撞人保险公司需先行赔付。这使人们对新交法的关注焦点,从“无过错责任”争议转为对保险制度急需跟进的强烈呼吁。

  交通事故受害者可先行获得保险赔付

  即将实施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是在广泛征求市民意见的基础上,北京市首次进行立法听证的改革成果。

  公安部和建设部“畅通工程”专家组专家段里仁评论说,新交法充分吸取了民意,在上位法的框架内将其立法理念进行了突出。

  段里仁说,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经历了10年立法历程,真正发生变化的事实之一是,在调整人、车、路三者的关系中,改变了过去几十年“以责论处”的管理思路,明确了生命权大于路权的准则。立法思想发生了从偏重保护机动车到保护行人的变化。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认定,加重了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而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的利益。

  北京市新交法强调了对生命的救助和保护,明确了机动车的安全注意和取证义务。

  新交法规定,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另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负责赔偿责任。

  段里仁说,这样的规定保证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救助,维护了生命的权利。

  新交法还规定,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引表示,如此规定的目的并不在于对司机进行处罚,而是提醒他们要强化证据意识。

  法律越细越合理

  北京市对新交法进行征求意见期间,民间争议最为激烈的便是所谓的“机动车负全责”一说。段里仁多次澄清,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并不等于负全责,其间有公众对新法的误读。其实,大法对“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负责”设定了很多限制条件,包括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规定了诸多法律责任,能够对机动车和行人过失进行举证的机动车便可减责和免责。他曾表示,地方立法中有很多可以细化的空间。

  北京市即将出台的新交法与听证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大的变化便是使上位法的很多原则性规定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法规相关条款中增加了对交通事故责任的5种具体划定,分别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并明确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最引人注意的是,新交规对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进行了细化,指出在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超过限额部分由机动车承担的前提下,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北京市此前对于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是民事损害结果的10%,今后承担的比例是多少,目前国家尚未公布相关规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

  段里仁说,日本对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规定高度类型化,细致而规范。基本上,机动车在无过错的情况下需承担75%的的赔偿责任,行人需承担25%,但是在11种情况下,双方的责任在5%――20%的范围内增减:如夜间、干线道路、在车前车后横过、在禁止横过的地方横过、在居民区商店街、行人是老人或儿童、行人是幼儿、列队横过、车的显著过失、车的严重过失、没有区分步车道等。

  “考虑多种因素和多种情况能够使法律更加趋向公平、合理。”段里仁说,日本1960年颁布的道路交通法平均每四年修改一次,越改越完善。

  公众强烈呼吁新保险制度及时配套

  新交法提出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机动车按过错责任赔偿”等规定,有效地解除了机动车司机面对交通事故赔付的心理压力。这意味着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司机不用再自己出钱赔偿,或在超过限额部分承担一小部分,并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转嫁风险。

  但这使现行保险制度与新交法的实际矛盾变得犹为突出。很多人甚至因此对新交法的可操作性表示怀疑。对交通法的争论热点开始从“人车之争”是否公平转向了对目前保险制度的批评。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李昭玲在审议新法期间强烈呼吁,有关部门要尽快协调保险公司修改现行保险合同。

  事实上,虽然目前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由于在验车和年检时受到限制,实际上具有强制性,但因保险公司使用的是商业保险条款,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在面对交通事故进行赔付时出现功能错位。导致有些保险公司对无过错机动车司机进行拒赔,出现有司机竟乞求交管部门将无过错的自己判定为有过错,以期得赔偿的“闹剧”。

  保险额度也是令人关注的问题。据调查,北京市场80%的车辆强制第三责任险在10万元以下。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大了人身损害的责任,提高了赔偿水平,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死亡的人身赔偿往往超过20万。这意味着,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按老标准赔付后,责任者还要承担10万元以上的巨额赔偿。

  据了解,对汽车交通事故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国家,都建立了保险制度。目前法国、英国、美国、韩国、新加坡、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均通过专门立法或在民法中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制度成为无过错责任实施的基础,其作用一是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二是分担肇事者的责任。

  保险业人士介绍说,强制三者险具有强制性、覆盖性和公益性的特点,体现的是社会保障,强调的是社会公共机构救助和政府责任。本来应与国家新交法同步出台的,但半年过去了仍迟迟不露。业内人士表示,强制三者险多易其稿,目前仍在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完善中。

  自2001年便开始关注车险问题的北京首信律师事物所律师孙勇说,去年,北京市有113万辆机动车投保了三者险,赔款支出约4.5亿元,虽然北京保监局没有透露保费收入数额,但是估计这113万辆机动车三者险的保费收入应该在12亿以上。三者险的赔付率不到40%,利润率60%。多家媒体报道,保险公司给代理商的回扣40%,个别达到80%。成都车险回扣每年1亿元以上,北京的车险回扣也高达数亿元,这一切充分说明,保险公司经营三者险业务根本不会亏损。

  段里仁表示,交通事故赔偿的风险使很多保险公司提高了保费,有一家公司已提高至50万。如果积极地看,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个极大的发展机遇,目前,全国的机动车保有量近9000万辆,且以每年15%的速度递增,机动车的数量增加了,人们的保险意识增强了,保险市场显然大有作为。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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