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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开放竞争才能保证高校教育的质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0:25 人民网

  虚拟@现实之华杰专栏

  据《南京日报》报道,最近南京发生了一桩奇怪的诉讼。一位曾就读于某艺术院校的研究生,在拿到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后,将学校告上法庭,声称学校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学费2.4万元及相应利息。

  按照原告的说法,在学校的三年里,有整整一年的时间因为校方的拖延,根本没有进入专业学习;而在剩下的一年多时间里,也几乎未得到任何学术上的指点,导师所做的不过是改改作业、论文的错别字;原告完成研究生规定的学业,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全凭个人努力,与校方无关。

  而被告方的一位教师则表示,原告入校后,不断以种种理由与学校闹“别扭”,多次声称导师水平不够,要求更换导师。在毕业后,又不念学校培育之恩,而将学校告上法院,众多师生都感到很意外。言下之意,原告一贯无理取闹,现在仍是无理取闹。

  在我看来,这位教师的说法近乎荒诞。原告到学校读书,是要缴纳高额学费的,实质上是付费购买教育服务。而学校既然受人钱财,就应该替人办事,何来“培育之恩”?就算是学生免费读书,那也是社会付账,学校或教师并未提供任何无偿服务。要说对学生有培育之恩,那也是社会公众,是纳税人,而不是校方或者教师。

  而原告起诉的理由,也实在很牵强。在现存的体制下,对于高等教育过程的服务质量,根本没有一个公认的尺度。而对于结果,唯一可供识别的标准,就是看能否获得文凭。原告既然已经获得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拿什么来证明校方没有尽到责任?更何况,原告起诉被告的事由是违约,但问题是,学生在进入学校时,根本没有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来对学校方面的义务、责任进行详细地规定。连契约都没有,又哪里谈得上“违约”?

  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常识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最主要手段根本不是法律,而是市场自身的奖惩,那就是信用和品牌。法律能够制约的,是对交易原则最赤裸裸地侵犯的那些行为,比如强买强卖,或者背信欺诈。而对于产品和服务的品质,根本无法用法律来保障。要想让消费者的权益在品质层面也能得到保护,只能依靠市场的自由竞争。

  而中国高校教育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闹剧,正是因为竞争的缺乏。中国的公立大学,垄断着硕士以上学位的授予权。像中欧管理学院这样国内最优秀的商学院,因为是民间性质,其MBA学位长期得不到教育部门和人事部门的认可,这一学位的获得者,虽然可以得到民间资本的青睐,却无法获得该等级学位通常享有的职称评定、户籍调动等官方待遇。而公立大学的学位获得者,则无论文凭背后有无真才实学,在这些领域都可以畅通无阻。

  出于这种原因,中国的公立大学,不管其提供的教育服务多么低劣,永远不愁找不到买家。另一方面,公立大学的投资来自政府,根本没有破产的忧虑,也不担心任何成本无法收回的问题。试问这样的学校,能有什么利益驱动,使其必须提高自己教学服务的质量?

  要解决这个问题,惟一可行的方法是充分放开高等教育的市场竞争。而关键在于,要让公立大学和民办大学的文凭获得平等待遇,政府不能人为扭曲两种文凭的市场价格。具体的举措应该包括∶以不限文凭的执业资格考试取代早已不能适应市场需要的职称制度,取消户籍管制或者被附加于户籍之上的一切特权或福利。

  社会养活公立大学的真实目的,是为了给那些贫穷家庭的孩子提供改变命运的机会,因此公立大学根本不应该收费,也不应该提供全社会最昂贵的教育品种。而对于那些较为富有家庭的子女,也应该允许他们拥有以高价购买优质教育服务的自由选择的机会。

  (作者系网络时评撰稿人)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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