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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村民只能一处宅基地 超标要交纳使用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0:4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3日电村民经本集体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一户只能分配一处宅基地。村民占用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交纳宅基地使用费。这是22日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作出的规定。

  草案规定,本集体的村民通过转让取得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应当交纳多占部分的宅基地使用费。本集体以外的人通过转让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交纳宅基地使用费。按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草案还规定,因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但应当给予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偿,并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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