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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院对陇南赵全胜“涉黑案”作出终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1:27 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廖明)昨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督办的赵全胜“涉黑”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首犯赵全胜无期徒刑。

  陇南中院一审认为:赵全胜、李永忠、李清海等24人组织实施黑社会性质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极大,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采矿罪判处赵全胜死刑,并处罚金1000万元,判处李永忠等22人有期徒刑1年至15年不等,张建林则被公诉机关申请撤诉。省高院终审决定维持一审法院对该案刑事判决中的部分内容,撤销部分内容,将赵全胜犯故意伤害罪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孟宗泰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王捷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李建宏犯罪情节轻微,改判免予刑事处分。

  有关人员对记者说,这是我省继李捷等黑恶势力之后打掉的又一起社会危害极大的“打黑除恶”案件。赵全胜非法组织的“私人武装”嚣张至极,有各种枪30多支,他的“私人武装”常常保持在几十人,这些人差不多都是脱逃的刑事罪犯、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渣滓,他成了陇南名副其实的“座山雕”。

  只要听说谁的矿点掘出了高品位矿石,他就会派“武装”去强行占领该矿点,然后同矿主“谈判”,订“条约”,土匪似的从该矿点运走40%至60%的载金炭。有人估计:“他敛取的钱财等于每天一辆日产三菱车。”仅他抢夺了某人的金矿一项,就非法获取黄金22万克,折合人民币1300多万元。罪恶敛财史

  1996年3月6日,赵全胜与其联营开矿的管理人员赵建军因采矿纠纷引起争执,赵全胜将赵建军打成重伤,致其截瘫。

  2000年2月19日深夜,赵全胜伙同李恒、刘疆辉(在逃)、镡小勇3人,携带2个炸药包,刘疆辉持5连发猎枪一支,赵全胜、李恒各持双管猎枪一支,乘车去炸芦强,因芦强已被公安机关拘留而作罢。

  制造汽车爆炸案 2000年2月19日晚,赵全胜等人找芦强未果返回水阳选矿厂喝酒。

  其间,赵全胜对刘疆辉说:“你娃没胆量。”刘说:“我咋没胆量?”赵说:“你有胆量去把周文新的车炸了。”刘说:“我取上一箱炸药把周文新的楼都要炸了。”之后,赵安排在场的苏大强、文晓峰一同前往,刘疆辉将炸药包放在周文新吉普车左前轮将周的车炸毁。

  同年5月4日,赵全胜持猎枪无故将康忠伟打成重伤,将赵晓辉、谷秉华、李建强、孙志慧打成轻微伤。 招募“私人武装”

  2000年11月28日,赵全胜以月薪5万元报酬招募陕西假释犯李清海、无业人员龙山虎(在逃)等10余人成立了护矿队,任命李永忠负责护矿队工作,配备了5支猎枪。同月29日,护矿队根据徽县公安局对赵全胜的“委托”,强行接管了龙克海矿及2000多吨矿石,接着由赵全胜指挥,李永忠带队,携带枪支抢占了周文新的矿点,并抢走周文新载金锌丝两桶。保镖配备手枪

  2001年2月底,赵全胜采取威胁等手段强行与赵启林签订合伙开采赵启林金矿的不平等协议,赵全胜坐收干股红利。赵全胜为了独占和控制五指窑一带的黄金开采权,贿赂当地个别领导干部为其非法采矿和疯狂敛财提供保护和方便。

  赵还为了扩充自己的势力,大量非法购买、收集、持有各类枪支25支,子弹990发。并给保镖配发仿“五四”式手枪随身携带。

  本报记者廖明郝冬白“座山雕”其人赵全胜,现年33岁。1995年5月,赵全胜通过挂靠徽县地质矿产管理局,申请注册成立徽县凯达实业贸易公司,赵担任经理。1999年12月,在徽县严坪山上开金矿的刘继刚(批捕在逃与周文新因矿界纠纷发生械斗后,刘与赵全胜达成了联合开采严坪金矿的协议,之后,赵指定手下接管该矿。随着金矿的生产,初步形成了以赵全胜为首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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