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撞人”赔偿标准即将敲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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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3:46 南京报业网 |
【金陵晚报报道】昨天下午,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式通过《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并形成审议修改稿。在市民关注的“车撞人”责任划分以及额度方面,审议修改稿在具体赔偿责任的条款中作了“微调”——将原先的“非机动车、行人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减轻40%至50%责任”修改为“非机动车、行人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减轻30%至40%责任”。 记者获悉,之后经过一定的程序后,该审议修改稿可能于明年1月1日出台施行。 (一)“车撞人”事故要追究第三方责任 本报读者关于“车撞人”赔付的讨论依然意见各异。在昨天的一片探讨声中,数名读者就责任的划分问题,将矛头指向了保险公司和客观上造成事故发生的“第三方”——保险公司和交通管理部门。 车主责任保险公司掏“腰包” 姜卫(从事车辆管理工作):出了交通事故后,保险理赔一定要用法律的方式来强制。比如一个交通事故,在撞人或撞非机动车的机动车没有任何责任的前提下,机动车如果划分承担20%的责任,那这个责任应该全部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而不是应该由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的赔付制度来“量化”赔偿,所有的事故发生以后的费用一律由保险公司掏“腰包”,保险公司接受车主保额就是要承担风险的。 现在是交管部门认定责任之后,和保险公司认定责任有差异,保险公司也不会按你交管部门认定的责任赔付,建议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明文约束由保险公司来赔付,因为车主保险的目的就是要作为第三方的保险公司来承担风险。 交通管理部门责任也要追究 姜卫(同上):1997年,在机场高速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车子因为路上一个其他车辆抛洒的砂土包而发生碰撞,事故处理认定机场高速管理部门承担全部责任。我举这个例子就是想说明“我作为车主在你公路上通行时,已经缴了通行费用,可由于你路面的原因导致我撞车或撞人形成损失了,当然要你来赔了,撞了人的责任当然也应该由你来承担”——高速公路上“车撞人”就可以按照这个案例来赔付。 南京的鼓楼隧道路况一直不是太好,也是一个事故频发地段,这和当初设计、规划存在缺陷不无关系。这种类似的路段出了交通事故,不应由交警简单地认定事故责任就能了事的,还要追究交通规划、安全审查、弯道信号设置等部门的责任。同时,交警指挥不当造成的事故,交警以及交管部门都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呼吁设立事故纠纷投诉机构 朱成彬(近30年驾龄老司机,老党员):我日前从一家学校门口左拐弯时,已经超过了道路中心线,这时正好有一辆摩托车从我正前方过来,由于当天雨大,路可能也比较滑,摩托车开得很快,我的车子慢了点,摩托车车主避让我时刹车不灵跌倒了,没有撞到我的车,他本人也仅仅蹭破点皮,结果交警来了要求我们私了,我掏出400元才了了。 所以,我建议由一个权威部门设立一个投诉机构,专门处理交通事故投诉。 (二)取消饮酒驾车条款的“尾巴” 马何(化名,南京交警):审议修改稿第五十一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接受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检测的,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既然不接受酒精检测了,就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什么后面还要加上“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呢? 这个“尾巴”会令人产生歧义,其他条款已经规定了相关赔偿责任,就完全可以按照其他条款具体实行,这个“减轻”二字忽视了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醉酒驾车本身就是“社会公害”、“杀人机器”,谈不上减轻。 在事故发生后,交警就要用警绳、约束带等一些强制器械对醉酒司机实行强制检测酒精含量。 交警以任何理由推脱的就要追究交警当事人和单位的行政责任,因为赋予了交管部门的权力,凭什么不用啊? 同时,对醉酒驾车肇事的车主在吊销驾照方面,还应该按最长期限进行吊扣。 (三)到底谁是真正的“强者”、“弱者”? 杨先生(读者):司机谈不上是“强势群体” 弱者?强者?机动车驾驶者谈何是强势群体。他们大多是企业工作者、出租车驾驶员。那众多面包车驾驶者,大多是下岗工人、农民工、养家糊口者。你违规,他撞你,他倾家荡产能赔你多少呢? 蔡莹(市民):双方是不同级别的拳击手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好比是一个重量级的拳手和一个轻量级的拳手“对仗”,不在一个级别档次的。这不是偏袒行人,而是从风险考虑,车内车外的风险不一样、经济承受能力的风险不一样、事故造成的后果风险也不一样,行人被撞了轻则损伤、重则丢命,而司机扎了安全带受损的程度要轻,损害程度的不一样,强弱之分立判。 所以在赔偿时,一些额度要加大,只要是机动车有责任的,应该承担50%以上的责任。同时,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也要适当增加赔偿比例。 管先生(学者):文化水平的缺陷产生“弱势群体” 我出国留学时,发现欧美国家的文化水平层次就是高,没人会闯红灯。放在国内就不一样了,南京城市道路到处都有闯红灯的行人,为什么呢?这和国内国民文化水平低不无关系,美国农民在30年前就人均一辆汽车了,他们所受到的交通教育已经根深蒂固了,国内在短期内根本达不到这个水平,用欧美100年前的交通法规还差不多。 所以,江苏规定机动车在不负事故责任的时候,承担10%至20%的赔偿责任太少了,曲解了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本义,给那些违章被撞死的行人10%的赔偿有什么用呢?忽视了进城农民的利益、忽视了对人生命的起码尊重权,他们才是真正的“弱势群体”。 杨先生(读者):行人要尊重生命权 生命是人生最珍贵的。珍惜生命首先要从自己做起,如果作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者,不遵守交通规则,自己不珍惜生命,反而来要求机动车驾驶者来珍惜你的生命,岂不是太荒谬了吗!要知道正是你的违规,机动车驾驶者在采取刹车避让行为中很有可能去伤及其他无辜者,这样的人性化从何而谈呢! 把行人、非机动车驾驶者的违规行为理解为国情来,应予承认理解,简直是一种悲哀,社会行为应该是进步的,不少人在曲解了《新交法》76条后,违规行为几乎到了顶峰。虽然机动车驾驶者是要自认倒霉,赔钱,但你的生命,你的健康的丧失是钱能换来的吗? 《草案》规定行人、机动车驾驶者要负一定责任,机动车驾驶人赔10%,虽然冤枉倒霉。10%当成一种人道主义的赞助,心理也就平衡了。行人应该努力遵守法规,珍惜生命从自己做起,抱着“你敢撞我吗”的心理,健康早晚会和你远去的! 76条道规江苏之分解 在此次形成的相关修改稿中,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 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文件内容摘录如下: (一)非机动车、行人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减轻80%至90%责任; (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减轻60%至70%责任; (三)非机动车、行人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减轻30%至40%责任; (四)非机动车、行人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减轻20%至30%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 (一)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 (二)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 (三)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律师点评:新规修改稿有三大进步 罗利军(南京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将国家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76条的分解有其明显的进步性。其一,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将保险公司的责任“拉扯进来”了,以地方条例的形式明确保险公司该赔,条例规定的“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也适当减轻了车主的负担。其二,52条列出了三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的情形,人性化的细化在立法中得以表现,非道路交通事故变得赔偿“有门”;其三,虽然在责任的认定上,各方意见依然不一,但条例毕竟以细分的百分比责任明确具体赔偿责任份额,这就为今后的“车撞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提供了法规依据。 至此,“车撞人”责任的纷争随着《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的敲定画上一个段落。不过,“车撞人”的话题仍在延续之中。 金陵晚报记者 尹晓波 (编辑 思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