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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确交通事故双方赔偿责任分担比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4:11 新华网

  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10月23日电《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2日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明确了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分担比例,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条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条例在全国率先明确了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分担比例:非机动车、行人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司机减轻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司机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的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司机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司机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责任。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克希说:整个条例贯穿了向弱者倾斜、保护弱者的精神,在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上,机动车至少要多承担10%-20%的赔偿比例,以体现社会公正和公平。(完)(江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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