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婚介所服务严重“缩水”被判违约退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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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5:41 新华网 |
新华网上海10月23日电(杨金志、丁慧)年过三十的倪小姐来到婚姻介绍所,缴费后请其帮忙介绍对象,未料婚介所为她提供的服务与承诺严重不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作出终审判决,解除倪小姐与婚姻介绍所之间签订的合同,婚介所返还倪小姐服务费390元。 倪小姐两年前到某婚姻介绍所,在缴纳了780元服务费后成为一名会员。按照约定,婚介所将为倪小姐提供两年的服务,无限次介绍,并在媒体上刊登三次征婚广告,此外,倪小姐还可以免费参加婚介所组织的精英组交友等活动。 随后几个月,婚介所陆续为倪小姐介绍一些对象,并在报刊上刊登了一次广告,但倪小姐始终没有找到中意的对象。2002年11月开始,婚介所未再继续介绍他人给倪小姐认识。直到2004年3月,在倪小姐的要求下,婚介所重新恢复了介绍服务。但此时倪小姐已对婚介所产生了不满,她认为婚介所服务不规范,与“觅偶要求”不符,有违于诚信原则,将婚介所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婚介所的合同,婚介所返还服务费,赔偿自己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庭上,婚介所列举了自己为倪小姐介绍的对象名单,证明自己确实按要求提供了服务。婚介所同时表示,之所以会在近一年半的时间里未提供服务,是基于倪小姐自己的要求,她当时正处于恋爱之中。倪小姐对此予以了否认。但是,婚介所未能就此举证,法院没有采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介所在服务期内,有近一年半的时间未为倪小姐提供婚姻介绍服务,且仅为倪小姐刊登了一次征婚广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由于婚介所的不适当履约,致使倪小姐对其履约诚信产生合理怀疑,倪小姐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因此,倪小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鉴于婚介所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故对倪小姐要求退还服务费的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也就是退还一半的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