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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要不要保护“灰色财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4日08:45 人民网

  潘洪其

  作为中国民法草案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草案,在前天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再次被提请审议,如果不出意外,将在明年正式获得通过。这将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今年年初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写入庄严的宪法。制定一部物权法,对保护私有财产进行详细规定,就是对宪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原则的具体落实。

  私有财产权的确立,是人类创造物质财富的第一推动力。十八世纪中叶,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这样诠释私有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中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间房子,雨也可以打进这间房子,房子甚至在风雨中飘摇战栗,但是国王不能随意踏进这间房子,国王的千军万马也不能踏进这间门槛早已磨损的破房子。这段后来被概括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经典论述,突出反映了人们在保护私有财产问题上达成的共识。无论在何种历史文化背景和现实条件下,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都可以形成强大的激励与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释放公众创造财富的才智和激情,进而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

  就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基本原则而言,存在的争议并不很多,可供争议的空间也并不太大。但如果联系到保护私产的相关条件及环节,我们就将碰到一个迫在眉睫而且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某些“灰色财富”该不该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所谓“灰色财富”,是指那些不能很清楚完整地交代其原始来源及积累过程的私产,简单地讲,它们可以分为存量和流量两部分。在存量部分,最典型的是一些富人及民营企业家拥有的带有“原罪”色彩的财产。他们或者“第一桶金”来路尴尬,或者利用国家资源在短期内聚敛起令人咋舌的巨额财富。研究表明,有些人的“原罪”实际上已经涉嫌经济犯罪,因为他们的原始积累“是靠不同程度地损害国有资产得来的,把国有资产无偿地或者用象征性的价钱转到私人名目下,变成私有财产……还有一种情况是将集体经济半卖半送或者无偿送给个人,这也是我们现在很多暴富户发家的根源”。“原罪”命题揭示的历史轨迹是,在中国的经济转轨过程中,一些权力因素进入经济领域,使得社会财富通过权力以各种方式转移到少数人手中,从价格双轨制开始,到公司上市、国有土地进入市场,一些人既用金钱收买权力,又通过被收买的权力攫取财富,这两种方式糅合在一起,一批批富豪、巨富乃应运而生。

  而在流量部分,最典型的是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过程中,一些已经拥有相当经济实力的人,通过对权力和资源的运作,排斥了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职工的发言权和参与权,以相当低廉的价格将国有企业收购到自己名下,从而使其私有财产在原有基础上像蘑菇云一样迅速膨胀起来。一些地方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操作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甚至存在腐败犯罪现象,其结果是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而少数人富可敌国。前段时间,由香港经济学家郎咸平“发难”挑起的国企产权改革路径之争,反映的就是一批有学术良知和社会责任感的知识分子对这一现象的深切忧虑。本报8月18日曾发表社评《跳出郎咸平与顾雏军之争》,警告“当这一轮‘转制’完成之后,连一个‘原罪’的概念都不必提出,一批百万、千万,甚至亿万富翁将毫无声息地悄然产生,而其背后,则是数目可能高达数万亿的资产,完成由‘公’到‘私’的转移”,呼吁有关方面高度重视,对日趋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进行有效遏止。

  在现有条件下,我们似乎很难对上述“灰色财富”进行详尽无遗的甄别,准确分辨出它们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哪些是可以既往不咎的。所以,在物权法出台之后,法律也将难以决定,它们哪些是应当保护的,哪些是不受保护的,哪些是可以“自由裁量”的。现在社会上对“灰色财富”存在着种种非议与疑虑,借物权法再次提请审议并即将出台之机,应该对这个问题做出一个基本清晰的判断,否则一味“苟且”下去,物权法对公民创造财富的鼓励,很可能将变成对某些人创造“灰色财富”的鼓励,我们不但不敢对物权法寄予厚望,而且也将无法对历史做出解释。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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