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思明湖里两区失地农民明年将有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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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4日10:58 新华网 |
记者从厦门市政府获悉,酝酿已久的《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日前获市政府审查通过,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在思明区和湖里区试点实施,尔后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此举将为失地农民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办法规定,三类人可以成为参保人员:经区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原行政村村民;经市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用的行政村或村民小组的村民;由于土地被征用的“农转非”居民。 按照规定,被征地人员按三个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缴费标准: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人员,可选择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可选择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的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8—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男年满18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可待就业后参保,也可按从事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 缴费金额由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按比例缴交。其中个人缴交部分,先从征地补偿款中的劳力安置补助费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缴交。此外,区、镇(街)财政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被征地人员,特别是困难家庭对象的参保补助。市财政每年也安排一定资金,以备支付养老保险费不敷之需。 有的失地农民已经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可以选择是否衔接。愿意衔接的,可按新的办法折算缴费年限,不愿意折算缴费年限的,仍按农村养老保险规定处理。另外,对已按厦门市政府有关规定以“低标准”参保的国有农场职工被征地后,改按《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缴费,并相应规定了差额补齐办法。(记者吴在平)(来源:福建日报) |